為了工作的正常進行,微生物實驗室通常會保存一些常用菌株,為了維護環境和個人的安全,需要對這些菌株的領用進行規範化管理。本文主要介紹病原微生物的分類,並對其相應的實驗室級別作出說明,以便相關人員對生物安全管理方麵形成整體的認識。
一、病原微生物分類
在《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24號)中,國家根據病原微生物的傳染性、感染後對個體或者群體的危害程度,將病原微生物分為四類:
第一類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夠引起人類或者動物非常嚴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國尚未發現或者已經宣布消滅的微生物。如天花病毒、埃博拉病毒、猴痘病毒等病原體。《人間傳染的病原微生物名錄》中,共列出了29種第一類病原微生物,全部為病毒類微生物。
第二類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夠引起人類或者動物嚴重疾病,比較容易直接或間接在人與人、動物與人、動物與動物間傳播的微生物。第二類病原微生物,涉及了病毒、細菌和真菌,如口蹄疫病毒、艾滋病毒、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乙型腦炎病毒、脊髓灰質炎病毒、狂犬病毒、SARS冠狀病毒、炭疽芽孢杆菌、布魯氏菌屬、結核分枝杆菌、霍亂弧菌、粗球孢子菌等。
第三類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夠引起人類或者動物疾病,但一般情況下對人、動物或者環境不構成嚴重危害,傳播風險有限,實驗室感染後很少引起嚴重疾病,並且具備有效治療和預防措施的微生物。如急性出血性結膜炎病毒、腺病毒、冠狀病毒、登革病毒、腸道病毒、甲型肝炎病毒、乙型肝炎病毒、流行性腮腺炎病毒、人乳頭瘤病毒、呼吸道合胞病毒、風疹病毒、蠟樣芽胞杆菌、脆弱擬杆菌、空腸彎曲菌、產氣莢膜梭菌、破傷風梭菌、腸杆菌屬、流感嗜血杆菌、幽門螺杆菌、肺炎克雷伯菌、肺炎支原體、奇異變形菌、普通變形菌、傷寒沙門氏菌、腸炎沙門氏菌、銅綠假單胞菌、誌賀氏菌等,很多黴菌也屬於第三類病原微生物。
第四類病原微生物,是指在通常情況下不會引起人類或者動物疾病的微生物。
第一類、第二類病原微生物統稱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二、實驗室分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主席令第56號)規定:國家根據對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護水平,對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實行分級管理。
從事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應當在相應等級的實驗室進行。低等級病原微生物實驗室不得從事國家病原微生物目錄規定應當在高等級病原微生物實驗室進行的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
國家根據實驗室對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護水平,並依照實驗室生物安全國家標準的規定,將實驗室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
一級、二級實驗室不得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三級、四級實驗室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應當通過實驗室國家認可。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確定的認可機構應當依照實驗室生物安全國家標準,對三級、四級實驗室進行認可;實驗室通過認可的,頒發相應級別的生物安全實驗室證書。證書有效期為5年。
不同生物安全級別的實驗室/動物實驗室分別以BSL-n/ABSL-n表示。
三、討論
通常來說,操作危害性越大的菌株,越需要在防護級別較高的實驗室中進行,但也不是說隻要跟這個菌相關,就必須升級操作,具體還要根據實驗材料、樣本性質、含菌量多少等綜合考慮。比如炭疽芽孢杆菌,屬於第二類病原微生物,具有高致病性,但如果進行與其相關的非感染性材料的試驗,隻需要在BSL-1實驗室即可,即使對與之相關的樣本進行檢測,也隻需要BSL-2即可滿足,隻有在大量活菌操作或動物感染試驗的時候,才需要在BSL-3或ABSL-3這種高級別的實驗室中進行(如圖1)。
圖1 細菌、放線菌、衣原體、支原體、立克次體、螺旋體分類名錄(截圖)
通過以上對微生物菌株安全級別的相關介紹,以期大家可以根據自己所處的實驗室條件,對所保存的菌株進行規範管理和合理使用,既不“談菌色變”,也不麻痹大意,將對病原微生物的使用保持在安全可控範圍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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