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中國實驗室認可委員會(簡稱CANCL)1999年製定實驗室認可準則( CANCL20109)設備和標準物質規定:“實驗室應配備正確進行校準和檢測所需的所有設備(包括標準物質)。如果使用實驗室永久控製範圍以外的設備,則應保證本準則的有關要求得到滿足。所有設備應得到正常維護,應有文件化的維護程序。如果任一設備有過載或錯誤操作、或顯示的結果可疑、或通過檢定(驗證)或其他方式表明有缺陷時,應立即停止使用,並加上明顯標識,如可能應將其貯存在規定的地方直至修複,修複的設備必須經校準、檢定(驗證)或檢測,滿足要求後方能投入使用,實驗室應檢查由於上述缺陷對以前所進行的校準或檢測工作的影響。每一台設備(包括標準物質)應有明顯的標識表明其校準狀態。應保存對校準和檢測有意義的所有標準物質和每一台設備的檔案,檔案內容應包括:設備的名稱;製造商名稱、型號、序號或其他惟一性標識;接受日期和啟用日期;目前放置地點(如果適用);接收時的狀態(例如全新的,用過的,經改裝的);製造商使用說明書的複製件(如果有);校準和/或檢定(驗證)的日期和結果以及下次校準和/或檢定(驗證)的日期;迄今所進行的維護和今後維護計劃的細節;損壞、故障、改裝或修理的曆史”。
在《藥品檢驗所實驗室質量管理規範(試行)》(2000年9月)中對實驗室儀器設備有以下原則要求:“第二十條儀器設備的種類、數量、各種參數,應能滿足所承擔的藥品檢驗、複核、仲裁等的需要,有必要的備品、備件和附件。儀器的量程、精度與分辨率等能覆蓋被測藥品標準技術指標的要求。第二十一條儀器應有專人管理,定期校驗檢定,對不合格、待修、待檢的儀器,要有明顯的狀態標誌,並應及時進行相應的處理。儀器使用人應經考核合格後方可操作儀器。第二十二條凡精密儀器設備應建立管理檔案,其內容包括品名、型號、製造廠名、到貨、驗收及使用的日期、出廠合格證和檢定合格證、操作維修說明書、使用情況、維修記錄、附件情況等,進口儀器設備的主要使用說明部分應附有中文譯文。第二十三條精密儀器的使用應有使用登記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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