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行業標準出口食品中微生物學檢驗通則
SN 0330—94General guidance for microbiologicalexamination of export foods 代替 ZB X09 009—86
1 主題內容與適用範圍本標準規定了食品中微生物學檢驗的取樣、檢驗和結果報告的一般要求。本標準適用於出口食品中微生物學檢驗一般規則。
2 取樣
2.1 一般要求
2.1.1 取樣必須遵循無菌操作程序,防止一切可能的外來汙染。每取完一份樣品,應更換新的取樣用具或將用過的取樣用具迅速消毒後,再取另一份樣品,以免交叉汙染。
2.1.2 從取樣至開始檢驗的全過程中,應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食品中固有微生物的數量和生長能力發生變化。
2.1.3 確定檢驗批,應注意產品的均質性和來源。如產品包括若幹不同的質量檔次或來源,應將質量檔次或來源相同的那些產品劃分在一起,組成若幹分批,然後由這些分批按分層隨機取樣法取樣。
2.1.4 取樣必須是隨機取樣,可利用隨機取樣表〔見附錄A(補充件)〕或其他適當方法進行。
2.2 取樣數量
2.2.1 出口貿易合同對食品取樣數量有明確規定的,按合同規定取樣;出口貿易合同沒有規定具體取樣數量的,可參照同一產品的品質檢驗取樣數量取樣,或按單位包裝件數N的N**1/2值取樣。無論采取何種方法取樣,每批貨物的取樣數量不得少於5件。
2.2.2 對於需要檢驗沙門氏菌的食品,取樣數量應適當增加,最低不少於8件。
2.2.3 如出口貿易合同規定在一批貨物的若幹個子樣中,任何一個子樣均不得發現致病菌或含菌量不得超過某一限量,而檢驗方法又有足夠的靈敏度時,可將各子樣合並為一個樣品進行檢驗,並根據並樣後的檢驗結果判定整批產品合格與否。
2.2.4 實驗室檢驗樣品一般為25g;如合同有特殊規定,按合同規定辦理。
2.3 取樣方法
2.3.1 直接食用的小包裝食品,盡可能取原包裝,直到檢驗前不要開封,以防汙染。
2.3.2 統裝或大容器包裝的液體食品2.3.2.1 取樣前搖動或用滅菌棒攪拌液體,盡量使其達到均質。
2.3.2.2 取樣時應先將取樣用具浸入液體內略加漂洗,然後再取所需量的樣品。裝入滅菌盛樣容器的量,不應超過其容量的四分之三,以便於檢驗前將樣品搖勻。
2.3.2.3 取完樣品後,應用消毒的溫度計插入液體內測量食品的溫度,並作記錄。盡可能不用水銀溫度計測量,以防溫度計破碎後水銀汙染食品。
2.3.2.4 如為非冷藏易腐食品,應迅速將所取樣品冷卻至0~4℃。
2.3.3 統裝或大容器包裝的固體和半固體食品
2.3.3.1 每份樣品應用滅菌取樣器由幾個不同部位采取,一起放入一個滅菌容器內。2.3.3.2 注意不要使樣品過度潮濕,以防食品中固有的細菌增殖。
2.3.4 統裝或大容器包裝的冷凍食品
2.3.4.1 對大塊冷凍食品,應從幾個不同部位用滅菌工具取樣,使之有充分的代表性。2.3.4.2 在將樣品送達實驗室前,要始終保持樣品處於冷凍狀態。樣品一旦融化,不可使其再凍,保持冷卻即可。
2.3.5 生產過程中的取樣
2.3.5.1 劃分檢驗批次,應注意同批產品質量的均一性。
2.3.5.2 如用固定在貯液桶或流水作業線上的取樣籠頭取樣時,應事先將籠頭消毒。2.3.5.3 當用自動取樣器取不需要冷卻的粉狀或固定食品時,必須履行相應的管理辦法,保證產品的代表性不被人為地破壞。
2.4 樣品的標記
2.4.1 所有盛樣容器必須有和樣品一致的標記。在標記上應記明產品標誌與號碼和樣品順序號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標記應牢固,具防水性,字跡不會被擦掉或脫色。
2.4.2 當樣品需要托運或由非專職取樣人員運送時,必須封識樣品容器。
2.5 取樣報告當取樣結束後,應由取樣人寫出完整的取樣報告。取樣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a. 產品名稱;
b. 加工者和買賣雙方名稱;
c. 發貨地點和到達地點;
d. 發貨日期和到達日期;
e. 發運工具;
f. 每批貨物的標誌和號碼;
g. 每批貨物所包含的產品數量、大小和單位;
h. 取樣目的;
i. 取樣方法;
j. 樣品的大小和數量;
k. 取樣時產品的溫度;
l. 取樣時的氣象狀況;
m. 取樣日期、地點和時間;
n. 檢驗樣品的實驗室名稱和地址;
o. 要求檢驗的項目;
p. 取樣人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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