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樣品的保存和運送
2.6.1 取樣結束後應盡快將樣品送往實驗室檢驗。如不能及時運送,冷凍樣品應存放在-15℃以下冰箱或冷藏庫內;冷卻和易腐食品存放在0~4℃冰箱或冷卻庫內;其他食品可放在常溫冷暗處。
2.6.2 運送冷凍和易腐食品應在包裝容器內加適量的冷卻劑或冷凍劑。保證途中樣品不升溫或不融化。必要時可於途中補加冷卻劑或冷凍劑。
2.6.3 如不能由專人攜帶送樣時,也可托運。托運前必須將樣品包裝好,應能防破損,防凍結或防易腐和冷凍樣品升溫或融化。在包裝上應注明“防碎”、“易腐”、“冷藏”等字樣。
2.6.4 作好樣品運送記錄,寫明運送條件、日期、到達地點及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並由運送人簽字。
3 樣品的驗收、存放和檢驗樣品的製備
3.1 樣品的驗收和存放
3.1.1 當樣品送達實驗室後,應立即對照取樣報告單核查樣品。核查內容包括:
a. 樣品件數;
b. 包裝是否完整;
c. 樣品容器上的標記是否清晰可認;
d. 測量樣品溫度並核對是否和取樣時的食品溫度一致;
e. 幹燥樣品有無受潮和細菌增殖征象;
f. 冷凍樣品是否融化;
g. 易腐樣品有無腐敗征象。
3.1.2 記錄樣品核查結果並由核查人簽字。
3.1.3 樣品如不能及時檢驗,應及時存放在妥善的地方。
a. 冷凍樣品應放入—15℃以下的冰箱內;
b. 易腐和冷卻樣品應放入0~4℃冰箱內;
c. 幹燥食品可放在常溫冷暗處。
3.1.4 待檢樣品存放時間一般不應超過36h。
3.2 檢驗樣品的製備
3.2.1 樣品的全部製備過程均應遵循無菌操作程序。
3.2.2 檢驗冷凍樣品前應先使其融化。可在0~4℃融化,時間不超過18h,也可在溫度不超過45℃的環境中融化,時間不超過15min。
3.2.3 檢驗液體或半固體樣品前應先將其充分搖勻。如容器已裝滿,可迅速翻轉容器25次;如未裝滿,可於7s內以30cm的幅度搖動25次。從混樣到取樣檢驗相隔時間不應超過3min。3.2.4 檢驗幹燥樣品前應先用滅菌勺或刮板將樣品攪拌均勻。
3.2.5 開啟樣品容器前,先將容器表麵擦幹淨,然後用70%乙醇消毒開啟部位及其周圍。3.2.6 非粘性液體樣品(粘度不大於牛乳),可直接用吸管吸取一定量,加於適量的稀釋液或培養基內。吸管插入樣品內的深度不應超過2.5cm,也不得將吸有樣品的吸管浸入稀釋液或培養基內。
3.2.7 粘性液體樣品可用滅菌容器稱取一定量,然後加入適量的稀釋液或培養基。
3.2.8 固體和半固體樣品可用滅菌的均質杯稱取一定量,再加適量的稀釋液或培養基進行均質。從樣品的均質到稀釋和接種,相隔時間不應超過15min。
4 檢驗
4.1 凡出口食品的微生物學檢驗,必須按出口食品微生物學檢驗方法標準執行。
4.2 在檢驗中和食品及其稀釋液、試劑、培養基接觸的一切器皿必須經過有效的滅菌。所有檢驗操作,必須嚴格遵循無菌操作程序。
4.3 製備試劑和培養基所用的水,應為無離子水或用玻璃器皿蒸餾的蒸餾水。水的質量應符合以下規格:
a. 單一金屬含量在0.05mg/1 000mL以下;
b. 總金屬含量不高於1.0mg/1 000mL;
c. pH值在5.5至5.7之間;
d. 殘留氯含量不高於0.1mg/1 000mL。
4.4 實驗室所用儀器、設備的性能,應定期檢查和校正。
4.5 新購的試劑和脫水合成培養基,在使用前應用已知菌進行試驗,證明無毒、被檢菌能正常在其中生長時,方可使用。
4.6 每次檢驗都應用已知陽性菌和陰性菌作對照。
4.7 檢驗結束後,所有帶菌的培養基、試劑、稀釋液和器皿必須盡快滅菌和洗刷。清洗過的器皿,不應殘留洗滌劑痕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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