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要內容與適用範圍
規定了微生物檢驗一般規則。
適用於食品中微生物學檢驗的采樣、檢驗及結果報告。
2、樣品的采集
2.1 采樣目的
確保采集的樣品能代表全部被檢驗的物質,使檢驗分析更具代表性。
2.2 采樣原則
2.2.1 采集的樣品要有代表性,采樣時應首先對該批食品原料、加工、運輸、貯藏方法條件、周圍環境衛生狀況等進行詳細調查,檢查是否有汙染源存在,同時能反映全部被檢食品的組成、質量和衛生狀況。
2.2.2 應設法保持樣品原有微生物狀況,在進行檢驗前不得汙染,不發生變化。
2.2.3 采樣必須遵循無菌操作程,容器必須滅菌,避免環境中微生物汙染,容器不得使用煤酚皂溶液,新潔爾滅、酒精等消毒物滅菌,更不能含有此類消毒藥物,以避免殺掉樣品中的微生物,所用剪、刀、匙用具也需滅菌方可使用。
2.3 采樣數量
取樣數量的確定,應考慮分析項目的要求、分析方法的要求及被檢物的均勻程度三個因素。樣品應一式三份,分別供檢驗、複檢及備查使用,每份樣品數量一般不少於200g。
根據不同種類采樣數量略有不同,實驗室檢驗樣品一般為25克。
2.4 采樣方法
2.4.1 采取隨機抽樣的方式。
2.4.2 直接食用的小包裝食品,盡可能取原包裝,直到檢驗前不要開封,以防汙染。
2.4.3 如為非冷藏易腐食品,應迅速將所采樣品冷卻至0-4℃。
2.4.4 不要使樣品過度潮濕,以防食品中固有的細菌增殖。
2.4.5 在將冷凍食品送到實驗室前,要始終保持樣品處於冷凍狀態。樣品一旦融化,不可使其再凍,保持冷卻即可。
2.5 樣品的保存和運送
2.5.1 樣品采集完後,應迅速送往實驗室檢驗,送檢過程中一般不超過3h,如路程較遠,可保存在1-5℃環境中,如需冷凍者,則在冷凍狀態下送檢。
2.5.2 冷凍樣品應存放在-15℃以下冰箱內;冷卻和易腐食品應存放在0-5℃冰箱或冷卻庫內;其它食品可放在常溫冷暗處。
2.5.3 運送冷凍和易腐食品應在包裝容器內加適量的冷卻劑或冷凍劑。保證途中樣品不升溫或不融化。
2.5.4 待檢樣品存放時間一般不應超過36小時。
3 檢驗樣品的製備
3.1 樣品的全部製備過程均應遵循無菌操作程序。
3.2 檢驗冷凍樣品前應先使其融化。可在0-4℃融化,時間不超過18小時,也可在溫度不超過45℃的環境中融化,時間不超過15分鍾。
3.3 檢驗液體或半固體樣品前應先將其充分搖勻。如容器已裝滿,可迅速翻轉25次;如未裝滿,可於7s內以30cm的幅度搖動25次。從混樣到檢驗間隔時間不應超過3分鍾。
3.4 開啟樣品包裝前,先將表麵擦幹淨,然後用75%乙醇消毒開啟部位及其周圍。
3.5 非粘性液體樣品可用吸管吸取一定量,然後加入適量的稀釋液或培養基內,吸管插入樣品內的深度不應超過2.5cm,也不得將吸有樣品的吸管浸入稀釋液或培養基內。
3.6 粘性液體樣品可用滅菌容器稱取一定量,然後加入適量的稀釋液或培養基。
3.7 固體或半固體樣品可用滅菌的均質杯稱取一定量,再加適量的稀釋液或培養基進行均質,從樣品的均質到稀釋和接種,相隔時間不應超過15分鍾。
4 檢驗
4.1 實驗室收到樣品後,首先進行外觀檢驗,及時按照國家標準檢驗方法進行檢驗,檢驗過程中要認真、負責,嚴格進行無菌操作,避免環境中微生物汙染。
4.2 檢驗所使用的稀釋液、試劑、培養基接觸的一切器皿必須經過有效的滅菌。
4.3 實驗室所用儀器、設備的性能應定期檢查和校正。
4.4 製備試劑和培養基所用的水,應為無離子水或用玻璃器皿蒸餾的蒸餾水。
4.5 檢驗結束後,所有帶菌的培養基、試劑、稀釋液和器皿必須盡快滅菌和洗刷。清洗過的器皿不應殘留洗滌劑的痕跡。
5 檢驗記錄和結果的報告
5.1 經檢驗的每份樣品都應有完整的檢驗記錄。樣品檢驗過程中所用方法、出現的現象和結果等均要用文字寫出試驗記錄,以作為對結果分析、判定的依據,記錄要求詳細、清楚、真實、客觀、不得塗改和偽造。
檢驗結束後,根據檢驗結果,及時填寫檢驗報告書,簽字並經負責人審核簽字後發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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