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人間傳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種(以下稱菌(毒)種)保藏機構的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我國菌(毒)種或樣本資源,防止菌(毒)種或樣本在保藏和使用過程中發生實驗室感染或者引起傳染病傳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稱《條例》)的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衛生部主管全國人間傳染的菌(毒)種保藏機構(以下稱保藏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保藏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菌(毒)種是指可培養的,人間傳染的真菌、放線菌、細菌、立克次體、螺旋體、支原體、衣原體、病毒等具有保存價值的,經過保藏機構鑒定、分類並給予固定編號的微生物。
本辦法所稱的病原微生物樣本(以下稱樣本)是指含有病原微生物的、具有保存價值的人和動物體液、組織、排泄物等物質,以及食物和環境樣本等。
可導致人類傳染病的寄生蟲不同感染時期的蟲體、蟲卵或樣本按照本辦法進行管理。
編碼產物或其衍生物對人體有直接或潛在危害的基因(或其片段)參照本辦法進行管理。
菌(毒)種的分類按照《人間傳染的病原微生物名錄》(以下簡稱《名錄》)的規定執行。
菌(毒)種或樣本的保藏是指保藏機構依法以適當的方式收集、檢定、編目、儲存菌(毒)種或樣本,維持其活性和生物學特性,並向合法從事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單位提供菌(毒)種或樣本的活動。
保藏機構是指由衛生部指定的,按照規定接收、檢定、集中儲存與管理菌(毒)種或樣本,並能向合法從事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的單位提供菌(毒)種或樣本的非營利性機構。
第四條 保藏機構以外的機構和個人不得擅自保藏菌(毒)種或樣本。
必要時,衛生部可以根據疾病控製和科研、教學、生產的需要,指定特定機構從事保藏活動。
第五條 國家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專家委員會衛生專業委員會負責保藏機構的生物安全評估和技術谘詢、論證等工作。
第六條 菌( 毒)種或樣本有關保密資料、信息的管理和使用必須嚴格遵守國家保密工作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信息及數據的相關主管部門負責確定菌( 毒)種或樣本有關資料和信息的密級、保密範圍、保密期限、管理責任和解密。各保藏機構應當根據菌( 毒)種信息及數據所定密級和保密範圍製定相應的保密製度,履行保密責任。
未經批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涉密菌( 毒)種或樣本有關的資料和信息,不得使用個人計算機、移動儲存介質儲存涉密菌( 毒)種或樣本有關的資料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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