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染性腹瀉廣義係指各種病原體腸道感染引起之腹瀉。本標準則僅指除霍亂、痢疾、傷寒、副傷寒以外的感染性腹瀉。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的丙類傳染病。主要包括細菌、病毒、原蟲等病原體引起之腸道感染,較常見的如沙門菌腸炎、腸致瀉性大腸杆菌腸炎、致瀉性弧菌腸炎、空腸彎曲菌腸炎、小腸結腸炎耶爾森菌腸炎、輪狀病毒腸炎、藍氏賈第鞭毛蟲腸炎等。其臨床表現均可有腹痛、腹瀉,並可有發熱、惡心、嘔吐等症狀;處理原則亦相似,但不同病原體引起之腹瀉,在流行病學、發病機理、臨床表現及治療上又有不同特點。有的為炎症型腹瀉,有的為分泌型腹瀉,最後確診須依賴病原學檢查。
感染性腹瀉是我國的常見病和多發病,尤以夏秋季更為多見,製定本標準對本組病的防治有重要意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的規定,製定本組疾病的診斷標準及處理原則。
本標準的附錄A是提示的附錄。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提出。
本標準由中國預防醫學科學院流行病學微生物學研究所及北京醫科大學第一醫院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張樹波、陳晶晶、肖東樓、沈寶銓、王勤環。
本標準由衛生部委托技術歸口單位中國預防醫學科學院負責解釋。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除霍亂、痢疾、傷寒、副傷寒以外的感染性腹瀉的診斷標準及處理原則。
本標準適用於各級醫療衛生防疫機構對此範圍的感染性腹瀉的診斷及防治依據。
2 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2.1 炎症型腹瀉inflammatory diarrhea
指病原體侵襲腸上皮細胞,引起炎症而導致的腹瀉。常伴有發熱,糞便多為粘液便或膿血便,鏡檢有較多的紅白細胞,如侵襲性大腸杆菌腸炎、彎曲菌腸炎等。
2.2 分泌型腹瀉secretory diarrhea
指病原體刺激腸上皮細胞,引起腸液分泌增多和/或吸收障礙而導致的腹瀉。病人多不伴有發熱,糞便多為稀水便。鏡檢紅白細胞不多,如腸產毒大腸杆菌腸炎、輪狀病毒腸炎等。
3 診斷原則
引起腹瀉的病因比較複雜,除細菌、病毒、寄生蟲等病原體可引起感染性腹瀉外,其他因素,如化學藥品等還可引起非感染性腹瀉,故本組病人的診斷須依據流行病學資料、臨床表現和糞便常規檢查來綜合診斷。由於本組疾病包括範圍較廣,而上述資料基本相似,故病原確診須依據從糞便檢出有關病原體,或特異性核酸,或從血清中檢測出特異性抗體。
4 診斷標準
4.1 流行病學資料
一年四季均可發病,一般夏秋季多發。有不潔飲食(水)和/或與腹瀉病人、腹瀉動物、帶菌動物接觸史,或有去不發達地區旅遊史。如為食物源性則常為集體發病及有共進可疑食物史。某些沙門菌(如鼠傷寒沙門菌等)、腸道致瀉性大腸杆菌(EPEC)、A組輪狀病毒和柯薩奇病毒等感染則可在嬰兒室內引起爆發流行。
4.2 臨床表現
4.2.1 腹瀉、大便每日≥3次,糞便的性狀異常,可為稀便、水樣便,亦可為粘液便、膿血便及血便,可伴有惡心、嘔吐、食欲不振、發熱、腹痛及全身不適等。病情嚴重者,因大量丟失水分引起脫水、電解質紊亂甚至休克。
4.2.2 已除外霍亂、痢疾、傷寒、副傷寒。
4.3 實驗室檢查
4.3.1 糞便常規檢查:糞便可為稀便、水樣便、粘液便、血便或膿血便。鏡檢可有多量紅白細胞,亦可有少量或無細胞。
4.3.2 病原學檢查(詳見附錄A):糞便中可檢出霍亂、痢疾、傷寒、副傷寒以外的致病微生物,如腸致瀉性大腸杆菌、沙門菌、輪狀病毒或藍氏賈第鞭毛蟲等。或檢出特異性抗原、核酸或從血清檢出特異性抗體。
臨床診斷:具備4.2.1,4.2.2,4.3.1者,4.1供參考。
病原確診:臨床診斷加4.3.2。
5 防治原則
5.1 治療原則
5.1.1 一般及對症治療:尤其注意改善中毒症狀及糾正水電解質的平衡失調。
5.1.2 病原治療:針對引起腹瀉的病原體必要時給予相應的病原治療。
5.1.3 營養治療:此類病人多有營養障礙,如病情允許,應繼續進食(喂養)適宜的食物。
5.2 多發、爆發疫情的處理原則
5.2.1 立即隔離及治療病人。
5.2.2 采樣做病原學和/或血清學檢查,盡快查明病原。
5.2.3 盡快查明傳染來源,采取相應措施,切斷傳播途徑,阻斷疫情發展。
5.3 預防原則
應以切斷傳播途徑為主,同時加強對傳染源的管理,采取綜合性預防措施,對重點人群、集體單位及臨時性大型工地應特別注意預防爆發和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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