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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5)



錄入時間:2011-3-14 10:02:37 來源:互聯網

11 安全工作行為
11.1 洗手
實驗室工作人員在實際或可能接觸了血液、體液或其他汙染材料後,即使戴有手套也應立即洗手。
摘除手套後、使用衛生間前後、離開實驗室前、進食或吸煙前、接觸每一患者前後應例行洗手。
實驗室應為過敏或對某些消毒防腐劑中的特殊化合物有其他反應的工作人員提供洗手用的替代品。
洗手池不得用於其他目的。在限製使用洗手池的地點,使用基於乙醇的 “無水”手部清潔產品是可接受的替代方式。
11.2 接觸生物源性材料的安全工作行為
    處理、檢驗和處置生物源性材料的規定和程序應利用良好微生物行為標準。
工作行為應可降低汙染的風險。執行汙染區內的工作行為應可預防個人暴露。
如果樣本在收到時有損壞或泄漏,應由穿著個人防護裝備之受過培訓的人員開啟樣本以防止漏出或產生氣溶膠。應在生物安全櫃內開啟此類容器。如果汙染過量或認為樣本有不可接受的損壞,則應將樣本安全地廢棄而勿開啟。
禁止口吸移液。
應培訓實驗室工作人員安全操作尖利器具及裝置。
禁止用手對任何利器剪、彎、折斷、重新戴套或從注射器上移去針頭。安全工作行為應盡可能減少使用利器和盡量使用替代品。
包括針頭、玻璃、一次性手術刀在內的利器應在使用後立即放在耐紮容器中。尖利物容器應在內容物達到三分之二前置換。
    所有樣本、培養物和廢棄物應被假定含有傳染性生物因子,應以安全方式處理和處置。
    所有有潛在傳染性或毒性的質量控製和參考物質在存放、處理和使用時應按未知風險的樣本對待。
操作樣本、血清或培養物的全過程應穿戴適當的且符合風險級別的個人防護裝備。
操作實驗動物應穿戴耐抓咬、防水個人防護服和手套;應戴適當的麵部、眼部防護裝置,必要時,增加呼吸防護;應在生物安全櫃內操作。
    摘除手套後一定要徹底洗手。
    應最好采用電子灼燒滅菌裝置對微生物接種環滅菌。
11.3 氣溶膠
    實驗室工作行為的設計和執行應能減少人員接觸化學或生物源性有害氣溶膠。
    樣本隻應在有蓋安全罩內離心。
    所有進行渦流攪拌的樣本應置於有蓋容器內。
在能產生氣溶膠的大型分析設備上應使用局部通風防護,在操作小型儀器時使用定製的排氣罩。
在可能出現有害氣體和生物源性氣溶膠的地方應采取局部排風措施。
飼養、操作動物應在適當的動物源性氣溶膠防護設備中進行,工作人員應同時使用適當的個人防護設備。
有害氣溶膠不得直接排放。
11.4 生物安全櫃、安全罩
在實驗室員工接觸危害等級Ⅰ和Ⅱ的場所,生物安全櫃內的空氣在排放前隻要通過高效過濾器可以再循環;在實驗室員工接觸可能有危害等級Ⅲ或以上的生物因子的場所,禁止將空氣再循環。動物實驗室禁止將空氣再循環。
對於新安裝的生物安全櫃和安全罩及其高效過濾器的安裝與更換,應由有資格的人員進行,安裝或更換後應按照經確認的方法進行現場生物和物理的檢測,並每年進行驗證。
    實驗室應時常監測生物安全櫃以確保其設計性能能夠符合相關要求。應保存檢查記錄和任何功能性測試結果。在安全櫃上應有作為檢查證明的標記。
所用生物安全櫃的放置、設計和類型應符合安全工作所要求的風險防護級別。
所有生物安全櫃之使用方式應避免降低其功能。
生物安全櫃、化學安全罩的通風應符合微生物和/或化學的風險級別及符合安全要求。
12 化學品安全
    在實驗室中,對化學品的存放、處理、使用及處置的規定和程序均應符合良好化學實驗室行為標準。
應按照相關標準在每個儲存容器上標明每個產品的危害性質和風險性,還應在“使用中”材料的容器上清楚標明。
對化學、物理及火災危害應有足夠可行的控製措施。應定期對這些措施進行監督以確保其有效可用。應保存監督結果記錄。
應要求所有人員按安全操作規程工作,包括使用被認為適用於所從事工作的安全裝備或裝置。
對實驗室內所用的每種化學製品的廢棄和安全處置應有明確的書麵程序。其應包括對相關法規的充分及詳細說明,以保證完全符合其要求,使這些物質安全及合法地脫離實驗室控製。
13 放射安全
在批準使用放射性核素之前,實驗室負責人應對使用的理由、限度和地點進行評估。
實驗室應保存充分的放射性核素的獲取、使用和處置記錄。所有放射性化學品的存放應安全及保險。
所有操作或接觸放射性核素的實驗室人員應接受放射性基礎知識、相關技術和放射性防護的指導和培訓,應符合放射性安全規定和程序。
實驗室應有適當的、滿足工作需要的書麵標準操作程序和相關的法規。
程序應包括清楚的作業指導書,在使用放射性核素的地方應重點顯示的作業指導書之摘要,在出現放射性事故和漏出時應采取行動的詳細說明。
程序應詳細說明安全處置不用的放射性材料、與放射性材料相混合的或受其汙染的材料之方法。
應公示經過批準的警告和禁止標誌。
從事放射性工作的實驗室應向相關主管部門征詢有關放射性防護行為和法律要求的建議,包括對實驗室設計和設備標準的所有要求,並製定適當的措施確保遵守。
實驗室應任命一名放射防護安全員, 其負有設計、執行及維護可操作性放射防護計劃的專門責任。實驗室應任命若幹放射防護監督員監督日常與離子輻射相關的工作,以保證執行良好放射性行為。
應製定係統性監督計劃以保證對工作場所進行全麵及經常性監督。應保存監督記錄。應製定並實施常規清潔和去汙染規程。
應定期評審放射性核素的使用情況,經常監督工作行為並及時更新。補救措施或程序性變化應記錄並按相關要求規定的期限保存。
放射活性廢物應有標誌並存放在專用於此目的之安全且防輻射的儲存庫。在每個需棄置的包裝上應清楚地說明風險的性質和程度。儲存及處置應遵守相關規定。
14 紫外線和激光光源(包括高強度光源的光線)
在使用紫外線和激光光源的場所,應提供適用且充分的個人防護裝備,應有適當的標識公示。應為安全使用設備提供培訓。這些光源隻能用於其設計目的。
15 電氣設備
電氣設備的設計及製造應符合相關安全標準的要求。為確保安全,某些設備應連接備用電源。
新的、改裝過的或修理過的電氣設備在未經合格的人員(如有資質的電工或生物醫學工程師)完成電氣安全測試和設備符合安全使用要求之前,不允許使用。
電氣設備使用人員應接受正確操作的培訓,操作方式應不降低電氣安全性。電氣設備使用人員應定期檢查設備的可能引起電氣故障之破損。隻有合格的人員許可從事電氣設備和電路工作。禁止未經授權的工作。
應采取措施對設備去汙染以減少維護人員受化學或生物性汙染的風險。
16  防火
    建築防火規格應以實驗室所含危險的類型而定。應指定主出口路線。應備有輔助出口確保人員可從實驗室安全撤離。指定的消防出口應通向防火區。
    應在使用或存放可燃氣體或液體的所有實驗室區內備有自動煙霧和熱量探測及報警係統。應定期檢測報警係統以確保其功能正常並使所有人員熟知其運行。
16.1 消防安全培訓計劃
    應對實驗室工作人員及建築物內所有人員進行消防指導和培訓。內容包括:
1) 火險的識別及評估;
2) 製定減少火險的計劃;
3) 失火時應采取的全部行動。
現場應配備符合相關要求的適當設備用於撲滅可控製的火災及幫助人員撤離火場。實驗室人員的責任是確保人員安全有序地撤離而不是試圖去滅火。應尋求消防部門援助。
17水災和其他自然災害
應製定災害應急預案。如可能,救援人員應事先了解危險物的性質、數量和存放位置,應熟悉實驗室的布局和設備。
當遇水災、地震或其他自然災害時,視建築物或實驗室遭破壞程度,應采取隔離汙染區域和汙染源、有效消毒、疏散人員等緊急措施。應對危害進行評估,並采取進一步措施。應有災害報告製度。
18 緊急撤離
應製定緊急撤離的行動計劃。該計劃應考慮到生物性、化學性、失火和其他緊急情況。應包括所采取的使留下的建築物處於盡可能安全狀態的措施。
所有人員都應了解行動計劃、撤離路線和緊急撤離的集合地點。
所有人員每年應至少參加一次演習。
實驗室負責人應確保有用於急救和緊急程序的設備在實驗室內可供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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