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規範放射性廢物的處理,預防放射性物質的汙染
2 範圍
適用於檢驗科放射性廢物的處理
3 內容
放射性藥品使用後殘留和剩餘部分被稱為放射性廢物。放射性廢物有固體、液體和氣體三種,故稱“放射性三廢”.“三廢”處理不當會造成環境的放射性汙染,影響工作人員和周圍居民的健康,因而妥善處理“三廢”是十分重要的。
3.1 固體廢物的處理
主要采用放置法,被放射性藥物汙染的固體廢物應存在固定的指定地點並采用適當的屏蔽物加以防護,待其自然衰變後,當作非放射性廢物處理即可。如為過期的發生器吸附柱應標明日期並用塑料袋包裝後置於貯源室,待其自然衰變後再處理。
3.2 液體廢物的處理
應根據放射性物質的最大容許濃度、化學性質、放射性強度、廢液的容積以及下水道的排水設備等情況進行不同的處理。一般采用放置法,半衰期短的也可用稀釋法達到容許排放水平。放射性強度低的廢水也可直接排入下水道,但其放射性濃度不得超過露天水源中限製嚐試的100倍。不能直接排入下水道的放射性廢液,可采用衰變池貯存十個半衰後排入下水道。
上一篇:生物危害評估程序
下一篇:實驗室生物汙染物處置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