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組成生物安全委員會來製訂所在單位的生物安全政策和操作規範。研究方案涉及感染性因子、動物使用、重組DNA以及基因修飾物質時,生物安全委員會應進行審查。生物安全委員會的其他工作還包括危險度評估、製訂新的安全政策以及仲裁安全事件糾紛。
生物安全委員會的成員應能體現其組織及學科的專業範圍。安全委員會的基本組成可包括:
1、生物安全官員 ;2、科學家 ;3、醫務人員
4、獸醫(如果進行動物試驗) ;5、技術人員代表 ;6、實驗室管理人員代表。
生物安全委員會需要聽取不同部門和專家安全官員(例如在輻射防護、工業安全、防火等領域)的建議,並可能隨時需要不同相關領域的獨立專家、地方主管部門以及國家管理部門的幫助。在討論特別有爭議的或敏感性的研究方案時,社區成員的參與可能也是有幫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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