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於GB4789.28-2013標準
證明文件
生產企業提供的文件
生產企業應提供以下資料(可提供電子文本):
—培養基或試劑的各種成分、添加成分名稱及產品編號;
—批號;
—最終pH (適用於培養基);
—儲存信息和有效期;
—標準要求及質控報告;
—必要的安全和(或)危害數據。
產品的交貨驗收
對每批產品,應記錄接收日期,並檢查:
—產品合格證明;
—包裝的完整性;
—產品的有效期;
—文件的提供。
貯存
—般要求
應嚴格按照供應商提供的貯存條件、有效期和使用方法進行培養基和試劑的保存和使用。 3.2.2脫水合成培養基及其添加成分的質量管理和質量控製
脫水合成培養基一般為粉狀或顆粒狀形式包裝於密閉的容器中。用於微生物選擇或鑒定的添加成 分通常為凍幹物或液體。培養基的購買應有計劃,以利於存貨的周轉(即掌握先購先用的原則)。實 驗室應保存有效的培養基目錄清單,清單應包括以下內容:
—容器密閉性檢查;
—記錄首次開封日期;
—內容物的感官檢查。
開封後的脫水合成培養基,其質量取決於貯存條件。通過觀察粉末的流動性、均勻性、結塊情況 和色澤變化等判斷脫水培養基的質量的變化。若發現培養基受潮或物理性狀發生明顯改變則不應再使用。
商品化即用型培養基和試劑
應嚴格按照供應商提供的貯存條件、有效期和使用方法進行保存和使用。 3.2.4實驗室自製的培養基
在保證其成分不會改變條件下保存,即避光、幹燥保存,必要時在5±3℃冰箱中保存,通常建 議平板不超過2周〜4周,瓶裝及試管裝培養基不超過3個月〜6個月,除非某些標準或實驗結果表明保 質期比上述的更長。
建議需在培養基中添加的不穩定的添加劑應即配即用,除非某些標準或實驗結果表明保質期更長; 含有活性化學物質或不穩定性成分的固體培養基也應即配即用,不可二次融化。
培養基的貯存應建立經驗證的有效期。觀察培養基是否有顏色變化、蒸發(脫水)或微生物生長 的情況,當培養基發生這類變化時,應禁止使用。 培養基使用或再次加熱前,應先取出平衡至室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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