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級監測技術負責人
監測省級中心應指定相關部門和負責人負責本省和/或本單位的采樣、檢驗、數據管理、質量管理等具體技術工作的組織實施,保證轄區工作質量。
各省級相關技術負責人應為具有高級職稱的專業人員,具有組織和領導本單位和下級單位開展監測工作能力,具有對下級單位開展技術能力培訓和相關分析質量控製考核工作的能力。熟悉本年度監測計劃技術和要求,能夠解決下級在監測工作中遇到的技術問題。
省級采樣負責人
監測省級中心應指定監測采樣部門和負責人,全麵負責組織實施本省和/或
本單位的采樣工作,組織本省的采樣人員培訓和技術指導。
省級檢驗負責人
監測省級中心應指定監測檢驗部門和負責人,全麵負責組織實施本省和/或
本單位的檢驗和質量控製工作,組織本省的檢驗人員培訓和技術指導。
省級數據管理負責人
監測省級中心應指定監測數據管理部門和負責人,全麵負責組織實施本省和/或本單位的數據上報、數據審核、結果研判等工作,組織本省的數據管理人培訓和技術指導。
省級質量管理負責人
監測省級中心應指定監測質量管理部門和負責人,全麵負責組織實施本省和/或本單位的監測質量管理工作,組織本省的監測質量管理人員培訓,組織監測技術督導檢查,組織質量控製考核和結果驗證等實驗室間比對活動,參與數據審核等質量評價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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