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樣人員要熟悉本地區的采樣計劃,在采樣前應詳細了解被采集樣品的特性以及采樣要求;
各省級監測單位應指定一名具有高級職稱的專業人員作為本區域采樣負責人,全麵負責本區域的采樣工作,製定本區域的采樣計劃,對本區域的采樣人員進行備案,組織本區域的采樣人員進行技術培訓;
采樣應由2 名及以上采樣人員同時完成;
采樣人員應為縣級及以上監測單位從事食品衛生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工作經驗;
采樣人員應經過專門培訓後方可開展采樣工作,各單位采樣人員應相對固定,名單上報各省級地區的樣品采集負責人備案,更換采樣人時,提前以書麵形式通知本區域的采樣負責人並征得其同意,應由原采樣人對新換采樣人進行培訓,並陪同采樣至少1 次,方可執行正常采樣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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