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類 供 試 品
細 菌 7天菌數下降不少於1.0 lg,14天菌數下降
不少於3.0 lg ,第14天到28天菌數不增加。
真 菌 與初始值比,到7、14、28天菌數均不增加。
2 類供 試 品
細 菌 14天菌數下降不少於2.0 lg , 14天到28天菌數 不增加。
真 菌 與初始值比,到14、28天菌數均不增加。
3 類 供 試 品
細 菌 14天菌數下降不少於1.0 lg , 14天到28天菌數均不增加。
真 菌 與初始值比,14、28天菌數均不增加。
4 類 供 試 品
細菌,真 菌 與初始值比,14、28天菌數均不增長。
注:1、表中“不增加”是指對前一個測定時間,試驗菌增加的數量不超過0.5 lg。
2、0時菌數 供試品加入試驗菌,搖勻,立即取樣檢查,培養,計數,為0時
下一篇:微生物檢驗培養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