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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質量檢驗機構的四大分類



錄入時間:2015-6-23 9:00:34 來源:質檢總局產品質量監督司

關於做好2015年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工作質量分類監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為進一步規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檢驗行為,確保檢驗工作科學、公正、廉潔、高效,為社會提供優質的檢驗服務,根據《2015年度產品質量監督工作要點》,現將開展2015年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工作質量分類監管工作的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省級質監局”)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轉變職能、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的要求,以提高產品質量檢驗機構監管製度化、規範化水平為目標,在總結近年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工作質量分類監管工作的基礎上,認真組織開展2015年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工作質量分類監管工作。

  二、考核評價範圍

  2015年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工作質量分類監管考核評價的範圍為:2014 年度承擔質量技術監督係統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發證檢驗、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檢驗機構。

  鼓勵有條件的省將範圍擴大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設置和依法授權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縣級以上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院(所)、國家級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和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中心)),以及通過資質認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承擔2014年國家監督抽查、生產許可證發證檢驗和風險監測任務的檢驗機構名單詳見附件3。

  三、分類標準

  根據考核結果,檢驗機構工作質量由高到低分為Ⅰ類、Ⅱ類、Ⅲ類、Ⅳ類四個類別。各省Ⅰ類檢驗機構比例不超過15%,Ⅱ類檢驗機構比例不超過55%,考核年度內檢驗報告數量低於300份的檢驗機構不得評為Ⅰ類檢驗機構;得分低於60分的檢驗機構為Ⅳ類檢驗機構。

  檢驗機構存在以下問題之一的,一律評為Ⅳ類檢驗機構或者降為Ⅳ類檢驗機構:考核年度及考核期間檢驗工作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考核年度存在超範圍檢驗、出具虛假檢驗結果等違規違紀行為的,分包監督抽查、生產許可和風險監測等工作任務的,擅自租借其他單位檢測設備開展監督抽查、生產許可和風險監測等工作的,日常監督管理中發現其他嚴重質量問題的。

  四、有關說明

  (一)省級質監局按照《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工作質量分類評價細則》(見附件1)組織對本行政區域內檢驗機構的工作質量進行考核評價,確定檢驗機構的類別。係統內考核範圍為:質監係統依法設置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係統外考核範圍為:質監係統依法授權的國家中心和省級授權站。一個法人單位具有多個國家中心、省授權站的,以法人單位為考核評價單位,不再單獨對法人單位所屬的國家中心和省級質監站單獨考核評價。

  (二)考核年度內,國家認監委、省級質監局已對《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工作質量分類評價細則》中內容考核過的,要采信國家認監委、省級質監部門的考核結果,不再重複考核相關內容。

  (三)要嚴格按照《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工作質量分類評價細則》的項目和標準進行考核打分,發現一個單項問題,就應按對應標準扣分,相同問題出現多次,累加扣相應分值,不能相同問題隻扣一次分值。

  (四)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省級質監局可將此項工作安排部署到地、州、市級質監局具體組織實施檢驗機構的現場分類考核工作,並對地、州、市級質監局開展情況進行監督抽查。

  五、進度安排

  (一)7月15日之前完成現場考核專家的指定和培訓工作。

  (二)8月15日之前完成檢驗機構的現場考核和分類評價工作。

  (三)8月31日之前將考核評價工作總結、《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分類考核評價情況匯總表》(附件2)報總局產品質量監督司。

  (四)10月份總局將組織有關專家對各省級質監局報送的考核評價工作總結、《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分類考核評價情況匯總表》進行審核。

  (五)11月30日之前總局和省級質監局通報本次考核評價結果。

  六、工作要求

  (一)各省級質監局要高度重視,充分認識檢驗機構分類監管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把檢驗機構分類監管工作作為一項重要工作來抓。要將檢驗機構分類監管工作與檢驗機構監管各項措施結合起來,及時發現好的做法和經驗,注意搜集檢驗機構的意見和建議,形成科學、完整、有效的監管工作機製, 為改進分類監管工作打好基礎。

  (二)各省級質監局要按照公平公正、科學嚴謹的原則,切實將檢驗機構分類監管工作落到實處。選派的現場考核人員要嚴格按照《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工作質量分類評價細則》考核標準操作,統一考核尺度、標準,保證現場考核過程中做到認真負責、公正廉潔、準確可靠。

  (三)各省級質監局要按照時限要求報送考核評價結果和工作總結。工作總結包括工作開展的總體情況、考核情況的分析、實施。

  中的主要做法、改進工作的建議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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