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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認證問題解答



錄入時間:2015-12-21 11:21:26 來源:青島betway必威西汉姆联生物

一、認可申請

1-1.提交的申請材料中,要求提交非標方法及確認記錄,如非標方法不進行認可,是否要提交?

答:實驗室不申請非標方法認可,則不需要提交非標方法及其確認記錄。

1-2.實驗室申請至少滿足試運行6個月的要求,但是沒有說出對實驗室成立的時間多長與要求。究竟對實驗室的整個機構成立的時間要多長時間,才允許提交申請?

答:CNAS要求實驗室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前提下申請認可,對實驗室成立時間沒做具體要求,但實驗室成立的時間至少應在管理體係建立之前。CNAS-RL01《實驗室認可規則》規定,受理實驗室認可申請的條件之一是:“建立了符合認可要求的管理體係,且正式、有效運行6個月以上。”請注意不是試運行6個月。

1-3.實驗室從事多年檢測的樣品,在擴項時或申請認可時需要對其方法進行證實嗎?

答:對於實驗室多年從事的檢測項目,如果已有大量的原始記錄和質控數據證明其具備能力,則不需要方法特定的證實信息,因可獲得的能力信息已遠遠大於單純方法證實的信息。對於初次申請認可的項目,現場評審時要審查這些記錄。如果現場評審時提供不出這些記錄,也提供不出方法證實的記錄,則不予認可。

1-4.企業標準中的檢測方法可以申請認可嗎?如果企業標準中沒有具體方法隻有引用方法或部分引用其檢測參數/項目可以作為全部參數/項目申請認可嗎?

答:含有檢測方法的企業標準可以申請認可,但企業標準屬於非標方法,應按非標方法要求進行確認,按申請非標方法的要求提交申請材料。對於檢測方法隻引用其他標準,不含具體檢測方法的企業標準,原則上不能申請認可。以企業標準申請認可時,原則上應列明項目/參數,不能僅以“全部項目/參數”申請。

1-5.實驗室可以用兩個名字申請認可嗎?如一個企業名稱一個授牌名稱?

答:原則上不可以,認可證書上隻能有一個名稱,即包含法人名稱在內的實驗室名稱。其他授權名稱可在認可批準後向認可七處申請,具體視情況而定。

1-6.檢測項目能依據檢定標準嗎?國外標準呢?校準項目能依據檢測標準嗎?

答:檢測和校準(檢定)是兩個不同屬性的活動,其目的不同,開展活動所使用的方法也不同,不能混用。CNAS不接受檢測項目依據檢定規程進行檢測,也不接受校準項目依據檢測標準進行校準,國外標準隻要含有檢測方法,且實驗室具備能力就可以申請認可。當前,我國已有開展校準活動所依據的國家標準,是有效的校準方法。CNAS對實驗室認可能力表述的要求可參見CNAS-EL-03《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認可能力範圍表述說明》。

1-7.所有得到數字結果的測試都必須要有溯源和不確定度?非申請項目呢?

答:對於溯源的要求在CNAS-CL01《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認可準則》與CNAS-CL06《測量結果的溯源性要求》中有明確規定。對檢測和校準實驗室不確定度的要求可參見CNAS-CL07《測量不確定度的要求》。CNAS在評審時隻關注申請認可和已獲認可的項目,但對於實驗室來說,如果非申請認可的項目也納入滿足CNAS要求的管理體係進行管理的話,實驗室應該保證這些項目也滿足管理體係的要求。

二、現場評審

2-1.如果現場試驗采用盲樣測試方式,對於盲樣是否要求必須有證書?有的技術評審員自配盲樣或進行樣品加標,是否推薦這種方式?

答:現場試驗的盲樣測試在能尋求到標準樣品時應盡量使用有證標準物質,若無法獲得時,可采用自配標準樣品或進行樣品加標等方式,至少采取此做法對判定實驗室技術能力有一定幫助,可以推薦這種方式。

對於評審員自配盲樣或加標樣,評審員評價試驗結果時應慎重,若超差,應與實驗室一起分析可能超差的原因,根據實際導致超差的原因評價實驗室的技術能力,開具相應的不符合項;單次試驗超差時,建議若安排重複試驗,或用有證標準樣品實驗,不應僅憑盲樣測試不合格做出不予認可的決定,應關注實驗室質量控製數據提供的信息。

2-2.現場評審中,現場試驗項目的數量和比例如何掌握?

答:由於每個被評審實驗室的情況不同,CNAS沒有關於現場試驗項目的數量和比例的要求,隻是要求要覆蓋所有的方法、設備、人員等,現場試驗選擇的具體要求,在CNAS-WI14《實驗室認可評審工作指導書》中有規定。現場評審中,現場試驗項目的選擇應考慮以下幾點:

①覆蓋麵:盡可能覆蓋實驗室的全部檢測領域、關鍵儀器設備和方法原理、主要標準及典型參數;

②側重點:在有限的評審時間內,現場試驗應盡可能安排新增項目、方法變更項目、能力驗證不滿意項目、較少開展檢測的項目、行業關注度高的項目、有風險的項目等。並應側重考核新進檢測人員。

③數量:考慮以上原則選取的現場試驗項目,評審員應合理安排評審時間確保目擊每個現場試驗項目。

2-3.現場評審時發現實驗室參加能力驗證的情況不符合CNAS-RL02:2010《能力驗證規則》要求,即使開具不符合項也無法在整改完成期限內完成,如何處理?

答:如果是監督評審,實驗室整改需要提交參加能力驗證的工作計劃,該計劃應滿足RL02的要求即可認可整改關閉,在下次複評審時再進行重點關注。如果是複評審,無法在整改期限內完成,或不能取得滿意結果,則相關項目不予推薦認可。

2-4.現場評審時發現實驗室已獲認可的檢測能力中,部分能力在一個認可周期內(三年)沒有檢測經曆,如何處理?

答:一般情況下,如近兩年沒有檢測/校準經曆,申請時該能力不予受理,現場評審時不予推薦認可。

實驗室不經常進行的檢測或校準活動,如每個月低於1次,應在認可申請時提交近期方法驗證和相關質控記錄。如實驗室無法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結果的準確性,則該能力不予受理。對於特定檢測或校準項目,實驗室由於接收的委托樣品太少,無法建立質量監控措施的,原則上該能力不予受理,除非實驗室能夠提供其它有效的質量控製措施記錄。

如果現場評審發現此情況,如實驗室不能提供保證結果準確性的證明,如方法驗證(人、機、料、法、環沒有發生過變化)和質控記錄等,則不予推薦認可。

三、關於標識使用

3-1.認可狀態聲明是否與使用認可標識具有等同效果?

答:是的。CNAS-R01《認可標識和認可狀態聲明管理規則》對使用認可標識和聲明認可狀態做出了規定。

3-2.產品或判定標準不在能力列表中,能不能下合格與否的判定?

答:可以。CNAS認可的是實驗室的檢測能力,一般情況下判定標準(特殊需求除外)不需認可。實驗室在帶有認可標識的檢驗報告中出現判定標準,隻要該檢測依據的檢測方法和判定標準中引用的檢測方法標準均已獲得認可,檢驗報告中使用認可標識,不認為是違反規定。

四、應用說明

4-1. CL52和CL10等專業領域應用說明規定不一致時,如何解決?

答:CNAS-CL52在前言中明確說明當本文件中對特定條款的要求與專業領域的應用說明不一致時,以專業領域應用說明的要求為準。因此,當出現規定不一致時,以專業領域應用說明為準。

4-2.CL10中5.9要素要求的質量控製手段是否所有化學檢測項目都需要?

答:CL10第5.9條所述的質控手段,實驗室可根據自己的情況、質控成本等,選擇使用質量控製手段,但須覆蓋所有申請/已獲認可的檢測技術和方法。

4-3.化學實驗室申請認可最少需要多少人,人員的最低要求是什麽?需要怎麽配置?

答:無明確的數量要求,但要保證體係正常運轉,滿足準則中對資源以及履行各項職責的要求。對於人員的要求,在CNAS-CL10《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認可準則在化學檢測領域的應用說明》中有規定;在CL10中沒有規定的,執行CNAS-CL52《CNAS-CL01<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認可準則>應用要求》。

4-4.CL52中要求應確定需要在指導監督下工作的人員,可以獨立檢測的人員。是否確定了可以獨立檢測的人員,就不需要再對他們監督?

答:實驗室對獨立檢測的人員仍需進行監督。CNAS-CL01第5.2.3條規定在使用簽約人員及其他的技術人員及關鍵支持人員時,實驗室應確保這些人員是勝任的且受到監督,並按照實驗室管理體係要求工作。CL52的原意是要求實驗室要對可以獨立承擔檢測或校準工作的人員,和需要在指導和監督下工作的人員進行識別,並不是說可以獨立承擔檢測或校準工作的人員不需要監督。

4-5.CL10中要求製定有空白試驗,LCS,重複樣檢測,加標回收等內部質量控製計劃,如做三聚氰胺檢測時,質量控製計劃是否必須包含這些?

答:CNAS-CL10第5.9條中給出了4種質控方法,並不是要求實驗室必須4種方法同時使用,實驗室可以根據自身的情況選擇使用,但要保證質控的效果能夠達到預期的目的。

五、供應品驗收

5-1.實驗室用水標準(GB/T6682)有很多指標,如pH、電導率、吸光度等,實驗室是不是每個參數都要驗收?頻率多高?如吸光度是測定水中有機物的影響,如實驗室是無機實驗室,可否不測定?高效液相用水可以用純化水或蒸餾水嗎?還是一定要用一級水?定期監測周期定多久?

答:實驗室對實驗用水的驗收以及驗收哪些參數,應根據檢測方法來確定,實驗標準以及要驗收那些參數,頻率,監測周期應也是根據驗收結果、水的使用狀況及按儀器和檢測方法的使用要求確定。

六、糾正措施和預防措施

6-1.現場評審時,是否應要求實驗室提供定期製訂並實施預防措施計劃的記錄?

答:預防措施是實驗室改進的一個工具。可能出現的問題千差萬別,識別的時間無法控製,所采取的措施也不盡相同,不可能預估出問題和製定出措施,因此預防措施計劃不宜是定期的。實驗室應具備識別無論技術方麵還是相關管理體係方麵所需的改進事項和潛在不符合項的能力。隻有在識別出改進機會或者需采取預防措施時,才需要製定、執行和監控預防措施計劃,以減少不符合情況發生的可能性並借機改進。

七、記錄

7-1.體係運行的記錄都是電子版的是否可以?

答:可以使用電子版,但控製要求與對紙質版文件的要求一樣,進行有效控製。例如記錄的填寫、更改、審批等都要能有效控製,防止隨意更改或可不追溯。此外,電子存儲的記錄還要格外關注安全與保密要求。

八、內審和管理評審

8-1.實驗室采用其他實驗室的內審員進行內審,是否允許?

答:允許。但實驗室應規定選擇外部內審員的資質和能力要求。若選擇的外部內審員是CNAS評審員,則從公正性要求出發,評審員不能參加對該實驗室近期的認可評審工作。

8-2.為什麽內審必須覆蓋相關應用準則?CL01全要素覆蓋還不夠嗎?

答:CNAS的相關應用準則是對基本認可準則在特殊領域的應用要求,也是根據特殊領域的特點對基本認可準則的一些條款所做的進一步說明,都是CNAS對實驗室實施評審的依據。因此實驗室需要通過內審來核查是否滿足CNAS相關應用準則的要求。

8-3.內審員是否必須定期參加外部培訓?並滿足課時要求?

答:CNAS並未要求內容員對參加外部機構的培訓,可以是內部培訓,也可以是外部培訓。對課時,CNAS並無要求。CNAS對內審員的要求是要經過培訓,關鍵是具備內審能力。至於經過什麽樣的機構的培訓,需要實驗室根據自己的需求進行選擇。對於持續培訓,也是實驗室根據認可文件的變化、內審員能力的評價等具體情況確定。

8-4.實驗室的內審是否一定要做現場試驗?

答:CNAS並不要求在內審時一定要觀察現場試驗。CNAS-CL01第4.14.1條中規定“內部審核計劃應涉及管理體係的全部要素,包括檢測和/或校準活動。”,這裏所述的檢測/校準活動應是廣義的概念,不是狹義的現場試驗。因為實驗室的內審與外審不同,一般情況下,內審是實驗室內部人員進行,實驗室日常對檢測活動的監督已經在見證現場試驗,因此在內審時不必再刻意安排。在內審時要審核日常監督活動、記錄、報告、合同評審、環境控製等內容,都涉及檢測活動,都可以被認為滿足該要求。但是如果實驗室聘請相關專業的外部專家幫助實驗室進行內審,可以考慮安排現場見證試驗,從外部專家的角度幫助實驗室發現問題。

九、培訓

9-1.培訓的有效性評價具體描述應達到什麽效果和水平?

答:CNAS-CL52第5.2.3條給出了對培訓有效性的驗證方式。此外還要考慮:①評價方式:分為培訓後的即時評價(通過考核評價)和持續評價,可以按每人單次評價,如某項檢測技術的培訓,也可按每批次培訓評價,如一些文件要求的培訓,可以在製定轉年的培訓計劃時評價今年培訓的效果。持續評價可以通過能力驗證/測量審核、日常質控、操作規範性、日常監督等進行培訓有效性評價。 

②評價結論:可以是定量;也可以是定性結論。 

十.環.

10-1檢測環境條件的要求如:目前做PM10和PM2.5的檢測標準對濾膜的平衡和稱量條件有恒溫恒濕的要求,很多實驗室認為在天平室安裝了空調和加濕器或除濕機,就能滿足環境條件的要求了,但有的評審員要求必須配置恒溫恒濕箱,這個問題如何解決?

答:HJ 618-2011《環境空氣PM10和PM2.5的測定重量法》中第5.5條規定恒溫恒濕箱(室):箱(室)內空氣溫度在(15-30)℃範圍內可調,溫控精度±1℃;箱(室)內空氣相對濕度應控製在(50±5)%;恒溫恒濕箱(室)可連續工作。實驗室隻要能提供連續監控證據證明天平室溫濕度能滿足此項要求即可。根據一般的經驗,用空調和加濕機來控製溫濕度,不太容易滿足±1℃和(50±5)%RH的環境要求。

10-2檢測實驗室有很多實驗需要用到氣體鋼瓶,有以下幾種情況存在:⑴鋼瓶放置在檢測儀器設備的同一間實驗室內的防爆櫃內;⑵鋼瓶放置在檢測儀器的同一間實驗室內,用鐵鏈或其他方式固定;⑶鋼瓶放置在樓內的某一個地方,連接管路到實驗室;⑷鋼瓶放置在室外的普通房子裏等等。到底怎樣放置更合理或適宜?

答:建議根據不同類型氣體的具體情況來定,惰性氣體如氮氣、氬氣等采用(1)、⑵、⑶、⑷種放置均可,但易燃易爆氣體如乙炔、氫氣等需配備防爆鋼瓶櫃,移至氣瓶間,並要有安全防護距離,采取一定的安全防護措施如(3)、(4)。

本問題涉及理化檢測實驗室對高壓氣體鋼瓶安全使用問題,現場評審時可以關注如下情況:

①查實驗室是否編製高壓氣體鋼瓶安全使用作業指導書;

②是否有專人負責氣瓶的安全管理,是否對鋼瓶使用人員進行安全使用方麵的教育與培訓;

③是否定期對氣瓶進行安全檢查,或有專業部門出具安全合格證;

④可燃氣體鋼瓶(如氫氣、乙炔氣等),嚴禁放在實驗室內,要單獨存放,遠離熱源明火,通風良好,且與氧氣鋼瓶分開存放;

⑤放置在實驗室內的惰性氣體鋼瓶(如氮氣、氬氣等),要遠離熱源、避免陽光直射,有固定措施,防止劇烈震動。

十一、方法、標準及方法選擇與方法確認

11-1.標準方法驗證要做到什麽程度?遇到第一位老師說寫得太簡單,要求把所有驗證數據及過程體現在確認報告;第二位老師認為太複雜,隻要說明新舊方法對照和修改說明即可。

答:該問題涉及了2個層次,一個是標準方法的驗證,一個是標準變更後的驗證。標準方法的驗證,不僅僅是對照標準檢查開展檢測/校準的條件是否具備,還要通過試驗驗證,證明實驗室具備檢測/校準能力。CNAS-CL52第5.4.2條規定“驗證不僅需要識別相應的人員、設施和環境、設備等,還應通過試驗證明結果的準確性和可靠性,如精密度、線性範圍、檢出限和定量限等方法特性指標,必要時應進行實驗室間比對。”同樣,標準變更後,實驗室不僅要對比新舊標準差異,還要對變化部分進行評估,評估是否對實驗室的能力(人、機、料、法、環)有新的要求,如果標準變更導致實驗室的技術能力發生變化,實驗室應按方法驗證的要求重新進行驗證。

11-2.方法如果有“長期偏離”,通過製定內部作業文件將偏離文件化,是屬於偏離還是非標呢?

答:“偏離”隻是臨時、短期可控行為,對於長期偏離,實驗室應將修改過的方法形成文件,與非標方法等同要求。

11-3.由於方法製定落後於檢測技術及儀器設備的發展,某些實驗室申請認可時,采用了不同標準方法的組合方式,即前處理和實驗室檢測分別申請了不同的標準方法,對於此類組合方式,是否作為非標或應有哪些限製?

答:在沒有合適標準方法的情況下,前處理和實驗室分析采用不同標

準方法時,必須對方法嫁接的適用性和可靠性進行判斷,並按非標方法進行確認。評審時應以實驗室自製方法推薦認可,並分別備注樣品前處理參照的標準及檢測參照的標準。

11-4.新方法確認及評審記錄有些實驗室隻做方法確認,其它要素未予以考慮;或方法確認隻是利用方法已列出的檢出限、精密度、準確度(回收率),而不是該實驗室真正的實際能力。

答:首先需明確提問中的概念,對於標準方法應該是“證實”(CL01 5.4.2 在引入檢測或校準之前,實驗室應證實能夠正確地運用這些標準方法)(或稱驗證)。對於非標方法才是“確認”(CL01 5.4.5)。

從提問的最後“不是本實驗室實際能力”推斷,應該是對新標準方法的“證實”。在現場評審時,如果是實驗室未經方法證實的項目/參數,一般情況下不予推薦認可。如果評審員能夠確定實驗室具備能力,則可開具不符合項,整改期間完善方法證實的內容。整改時實驗室應從使用新方法的能力和相關資源的配置等方麵予以證實。方法本身給出的檢出限等方法特性參數不一定是實驗室的檢出限,因此實驗室應通過實驗證明實際能力已達到方法規定的檢出限、精密度和準確度要求,對可以評定測量不確定度的,實驗室還應提供新標準方法的測量不確定度評定報告。

11-5.目前環境檢測領域的標準方法正在不斷推出中,《水和廢水監測分析方法》(第四版)和《環境空氣和廢氣監測分析方法》(第四版)中的大部分方法已更新為HJ標準了,但一些實驗室仍在沿用,對此在評審中應該如何把握?在以上情形下,兩個第四版是否可認為已不適用?

答:是。方法選擇的次序為國家標準(國標製定時,與國際/地區同行接軌方麵已有考慮)、行業標準和國家行業主管部門規範(如水和廢水/環境空氣和廢氣監測分析方法)。並且根據環保部有關複函(環函〔2009〕131號、〔2010〕90號)的要求,一方麵環保行業的有關規範是屬於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另一方麵,環境監測規範都將以環境保護標準的形式發布,新標準實施後,應停止使用已經廢止的標準和非標。所以,如果已有相應的國標或行標,兩個第四版的分析方法應屬於作廢方法。

11-6.單位經過確認的方法可以認可,企業注冊的標準如之前Q開頭的標準,藥監YZB的標準是否可以申請認可,還是要進行再次確認?

答:企業標準如果含有檢測方法可以申請認可,但要按非標方法要求進行確認。因為企業標準的注冊,主要是審核備案。而實驗室如果申請認可企業標準,則必須對其中檢測方法的技術性、科學性等負責,因此必須按非標方法進行確認。如果企業標準不含檢測方法,隻包含產品的一些判定指標,一般情況下不予認可。藥監YZB是醫療器械注冊產品標準,等同企業標準處理。

十二、不確定度

12-1.目前藥品檢測報告還未要求進行不確定度評定,CNAS對此有什麽要求或建議?

答:目前CNAS沒有文件要求實驗室在出具的每份檢測報告上都要報告檢測結果的測量不確定度,但要求檢測實驗室應製定與檢測工作特點相適應的測量不確定度評估程序,應有能力對每一項有數值要求的測量結果進行測量不確定度評估。CNAS對檢測實驗室測量不確定度的評估要求詳見CNAS-CL07《測量不確定度的要求》第8條“對檢測實驗室的要求”。

12-2.設備校準提供的不確定度怎麽用?它與分析項目的測量不確定度似乎關聯性不是很大?此項培訓差別也很大,請建議培訓機構。

答:設備校準的不確定度是判斷設備的準確度是否滿足方法要求的重要參數。實驗室對檢測結果進行不確定度分析時,應考慮儀器設備所帶來的影響,校準結果提供的不確定度應作為分量輸入到檢測結果測量不確定度的評估中,通過計算來確定儀器設備帶來的不確定度是否可以忽略不計。即在評估分析項目檢測結果的測量不確定度時,如果檢測結果使用了儀器設備校準結果進行修正,儀器設備校準證書中提供的測量不確定度,除以其包含因子後作為來自該儀器設備示值的不確定度分量。為保證認可的公正性,CNAS不推薦培訓機構。

12-3.某些環境實驗室體係文件未規定關鍵檢測人員應掌握化學分析測量不確定度評價的方法。或者有規定和培訓記錄,現場評審時如何判定是否掌握?

答:CNAS-CL10第5.2.1條規定“關鍵檢測人員應掌握化學分析測量不確定度評定的方法,並能就所負責的檢測項目進行測量不確定度評定。”在現場評審中,應重點關注實驗室是否有相關規定,關鍵檢測人員是否會正確評定和使用即可。CNAS-GL34《基於質控數據環境檢測測量不確定度評定指南》中,為環境檢測實驗室提供了不確定度評定的四種方法(精密度法、控製圖法、線性擬合法和經驗模型法),環境實驗室可參考使用,但不做強製要求。現場評審應關注:

①實驗室是否製定了掌握不確定度評定的具體要求和評價標準。

②從是否掌握不確定度評定技術出發,可由技術評審員對相關人員進行現場考核,以判斷是否:

a)了解不確定度評定的意義;

b)了解不確定度評定的基本程序、步驟、幾種方法;

c)了解不同類型的數據統計檢驗方法,利用t檢驗、F檢驗的判定方法;

d)掌握不同類型項目相適用的不同評定方法;

e)掌握結果表達及含義。

f)會使用不確定度。

十三、儀器設備及標準物質

13-1.化學檢測實驗室需要用到大量容量瓶,是否全部都要進行檢定、校準?能夠自己驗收合格即可?該驗收是否被認為是內部校準?

答:應評估分析容量瓶的校準對化學分析最終檢測結果不確定度的影響,如果沒有影響,可不校準。但可能很難給出嚴謹的定量評估,因此,對於容量瓶的“容量”準確度影響分析結果的,均應校準。實驗室不能以驗收代替校準,因為驗收隻是首次證明該容量瓶“合格”,校準是定期的活動,且驗收應包含對其容量準確度的“校準”或“檢測”,自己驗收一般不具備能力。實驗室可以進行內部校準,但應采用標準方法(如國家檢定規程或校準規範),並滿足CNAS-CL31《內部校準的要求》,校準周期實驗室可以自主確定。

13-2.如何對標準物質進行期間核查?

答:對於標準物質的期間核查,首先要區分有證標準物質、標準物質和實驗室配置的標準溶液,根據不同的標準物質,采用不同的核查方式,CNAS-CL10第5.6.3.3條給出了標準物質期間核查的要求。實驗室很難對有證標準物質的定值進行核查,隻能對其儲存和使用嚴格管理,確保在有效期內使用。對於標準物質,主要還是從標準物質的性狀是否有異常變化、儲存環境是否符合要求等方麵著手。對於配置成標準溶液的標準物質,實驗室應關注其穩定性,質控數據可以間接反映出標準溶液的穩定性。

十四、量值溯源

14-1.對儀器設備按行政檢定的法定要求實施校準,即按檢定的頻次要求,有效期等要求,對設備進行校準,這個校準不能代替檢定嗎?也就是說校準是否滿足法定檢定的要求?

答:該問題混淆了檢定和校準的概念,相關法規規定必須檢定的設備,校準不能代替檢定。並不是任何機構都可以從事檢定,從事檢定的機構須有相應政府部門的授權。對於設備的量值溯源來說,隻有一部分檢定證書是CNAS承認的有效溯源證據,即僅限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實施強製檢定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中的儀器設備,但應滿足相關要求。

除此以外,對檢測結果有影響的其他儀器設備須進行校準,詳見CNAS-CL06《測量結果的溯源性要求》。

14-2.實驗室對儀器設備的校準證書中給出的結果,應該進行符合性的評判。現場評審時,評審員如何把握實驗室的符合性評判工作是否滿足要求。

答:對現場評審來說,主要關注:

是否對校準結果進行了確認(評判);

是否有明確的確認合格與否的依據(如儀器技術說明書中規定的技術指標、檢測方法的規定、法規的規定、校準方法建議的指標等);

被校儀器的修正值、校準因子等是否正確使用或導入儀器;

確認結果是否無誤。

14-3.某些進口大型儀器無檢定規程或校準方法,缺少有資質的檢定(校準)機構,有些校準機構利用類似儀器設備的檢定(校準)方法進行檢測並出具檢測報告,而類似儀器設備的區別較大,如何解決?

答:從校準機構的角度,這種情況屬於沒有標準方法,如果類似儀器的校準方法不適用,則應編製非標方法進行校準。從檢測機構的角度,這種情況下,不要機械地強求其進行校準。可考慮是否能使用有證標準物質進行量值溯源,或使用設備製造商提供的校準方法,還可以利用能力驗證和實驗室比對以及樣品加標(計算回收率)等方式保證測量結果的可靠。具體可參見CNAS-CL06《測量結果的溯源性要求》。

14-4.測試報告能否作為溯源性證據?

答:目前CNAS不承認測試報告的溯源性。測試報告是對產品進行檢測後出具,沒有可溯源至國家或國際基準的工作標準,其測試方法也不是嚴格意義的校準規範或檢定規程,因此既不是校準,也不是檢定。以溯源為目的的測量活動,出具的報告建議均稱為“校準證書”或“校準報告”,且應選擇滿足CNAS-CL06《測量結果的溯源性要求》的機構提供校準服務。

14-5.內部校準(沒有相關資質,僅內部評定確認)的設備溯源認可嗎?

答:依據CNAS-CL31《內部校準要求》進行了現場評審確認的內部校準能力是滿足CNAS溯源要求的,但僅限於對實驗室內部使用的檢測設備進行校準。該內部校準能力不屬於實驗室獲CNAS認可的能力範圍,因此無論對內對外,出具的校準證書都不能使用認可標識。因此CNAS承認內部校準溯源性的前提是經過現場評審確認,且實驗室有開展內部校準所需的工作標準,而該工作標準是能夠溯源至國家基準的,此外CNAS對開展內部校準實驗室人、機、料、法、環的要求與校準實驗室是一樣的。如果不能滿足這些要求,則不承認其溯源性。

十五、質量保證

15-1.按照5.9要素的要求應該是檢測結果的質量保證,如果說隻考慮實驗室內的質量控製是不完整的,因此年度質量控製計劃中如何做才能認為是頻次、數量等均滿足質量保證的要求?采樣過程、現場監測過程如何體現質量控製或質量保證的理念目前無可參照的版本,評審時如何判定?(環境類實驗室)

答:CNAS-CL01的5.9要素中所說的質量控製,分為內部質量控製和外部質量控製。對內部質量控製強調的是對每項檢測技術和方法實施質量控製方案,如質控樣的頻率、人員比對頻率等。質控的目的就是保證檢測結果的準確度和精密度水平,質量控製的方法、頻率與檢測方法的穩定性、技術複雜性和人員的經驗等密切相關。因此實施5.9要素,最佳的方式是在相應的檢測或校準方法中明確質控要求,如按照方法要求或行業要求進行空白樣、平行樣、加標回收、標準樣品質控等,或依據一定的頻率進行人員/儀器/方法比對和留樣再測等。

質量控製計劃可以是年度的,也可以是多年的,如三年或五年計劃,特別是對於能力驗證或對外比對計劃。質量控製的目的是為了控製最終檢測數據或報告的質量,因此其製定一是要涉及質量的各個環節都受控;二是要滿足所使用的方法標準(采樣、樣品處理、實驗室檢測、現場檢測)的需要;三是要有效。

實驗室若開展微生物檢測,計劃還要包括微生物檢測領域的特殊要求,如培養基的控製、菌種的核查、環境條件監控等。現場監測的質量控製計劃製定容易,有效實施難,重要的是必須配合有效的質量監督。現場檢測的質控計劃要根據不同領域的特點,分別涉及如水、氣、聲、土壤等領域,要根據不同領域的特點按照相應的規範分別製定質控要求,如點位設置的合理性、現場采樣的規範性、樣品采集的代表性等。現場檢測能夠直接得出檢測數據的,要按照要求進行儀器使用前(後)的校準標定,確保結果準確。此外,也可采用統計技術對檢測結果進行審查。

十六、報告/證書

16-1.檢測報告的編製、審核、批準,在具有三種職責能力的前提下,能否一人完成?

答:CNAS-CL01中並沒有要求檢測報告必須經過編製、審核和批準後才能發出,CNAS也沒有相應的規定。

16-2.未獲認可的項目體現在帶認可標識的報告中,是標明“不在認可範圍內”還是標明“分包”?

答:“不在認可範圍內”與“分包”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不在認可範圍內”有可能實驗室具備能力,但未獲得認可,出具報告時,該項目也是實驗室自己檢測;而“分包”,則是該項目不是由實驗室自己檢測/校準,而是由他方進行。CNAS不認可分包的項目。因此,如果是自己檢測的不在認可範圍內的項目,與獲認可項目同時出現在檢測報告中,應注明“不在認可範圍內”;如果是分包的項目,檢測報告中應注明是“分包”。如果分包方該項目未獲CNAS認可,還應注明“不在認可範圍內”。

16-3.環境監測站出具的監測報告很多是環評或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之類的綜合報告,篇幅大,涉及領域廣,檢測類別比較全,監測數據比較多,但多數不蓋CNAS認可標識章,這樣的報告現場評審時多數不願涉及,可是這樣的報告在環境監測實驗室占很大部分,不評定合適嗎?如何檢查或評定?另外對上級的監測數據報表也不加蓋CNAS認可標識章,這種情況是否評審?

答:回答問題前需先明確是不是未加蓋CNAS認可標識的報告在現場就不需要核查?若實驗室沒有一份加蓋CNAS認可標識的報告,是否就不需要對CL015.10予以確認?答案必然是否定的。結果報告是否滿足CL01的要求與是否按R01要求使用認可標識是兩個問題,即便不使用CNAS標識,但隻要是在認可範圍內的結果的報告也應滿足CNAS的相關要求。明確這一問題後再來回答所提問題:

環評驗收或報送上級的監測數據報告或報表涉及的檢測能力是否屬於申請/已獲認可的能力範圍,不屬於則不予評審,否則必須評審。

對於環境監測站是否加蓋CNAS認可標識的建議如下:

①監測站出具的監測數據報告加蓋認可章是合適的,因為通過認可的僅僅是檢測(項目/參數)能力,未涉及評價。 

②驗收報告、質量報告書除自行監測的數據外,還涉及大量文字描述、專業判斷、引用其它數據、被測單位提供的數據等,內容一般會超出檢測的範圍不應加蓋認可標識章。 

③對報送上級的監測數據報表其實加蓋認可章與否均可,因上級主管部門是了解監測站的資質及運行情況的。 

16-4.校準證書上是否必須有CNAS認可標識? 

答:不一定,獲準認可實驗室對CNAS標識的使用是自願的,但CNAS鼓勵獲認可實驗室在獲認可範圍內出具的檢測報告/校準證書上使用認可標識。CNAS-R01第5.1.1注2提到如果獲準認可的校準實驗室簽發的校準證書被用於檢測實驗室、質量管理體係認證的組織建立測量溯源體係時,應當在校準證書上使用CNAS 認可標識。 

十七、其.

17-1.申請CNAS認可,找相關代理後還需要配合做什麽工作?

答:CNAS認可不允許代理。社會上有些實驗室認可的谘詢機構,CNAS與這些谘詢機構沒有任何關聯。實驗室是否需要谘詢服務,由實驗室自己來定。谘詢服務隻限於協助實驗室建立管理體係文件並指導實驗室運行管理體係,以及對人員進行管理體係、認可知識等培訓。谘詢機構人員不能直接參與實驗室的技術和管理活動。

認可申請和評審期間,CNAS不接受代理或谘詢人員代替申請機構與CNAS聯係,或回答CNAS的問詢,或代替申請機構接受CNAS評審。

17-2.關於實驗室如何獲得CNAS認可,對於實驗室條件及人員有何要求?

答:實驗室如何獲得CNAS認可,可參見CNAS-GL01《實驗室認可指南》,認可條件及要求可參見CNAS-RL01《實驗室認可規則》和CNAS-CL01《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認可準則》及相關應用準則(如CNAS-CL10、CNAS-CL52)和應用要求(如CNAS-CL06、CNAS-CL07)等文件。這些文件都可從CNAS網站獲得。

17-3.環境監測站基本是完成政府下達的任務,每年的工作計劃是經上級批準的,由此這些年的評審基本都沒有對此進行過多的涉及,到底要不要涉及?如果涉及需要提交什麽計劃或文件?

答:評審應該涉及。因為政府下達任務也是一種特殊形式的客戶委托服務。實驗室能否滿足政府下達任務的要求,應進行合同評審。政府下達任務要求無變化,初次進行合同評審並形成記錄即可,如自身能力變化需再次評審自身能力是否滿足要求並形成記錄;如政府下達任務變化,也需重新評審並形成記錄。需要時,實驗室管理評審也應予以評審。

17-4.方法變更需要隨時提交申請,還是等監督評審一起進行?

答:根據CNAS-RL01《實驗室認可規則》的要求,方法變更應在20個工作日內以書麵形式通知CNAS,因此方法變更應隨時通知CNAS,評審確認的時間可與CNAS協商確定。

17-5.資料審查階段出現的問題在整改是涉及文件的更改,是否可以換版?若可以,是否還需要運行六個月以上?

答:在資料審查階段出現的問題,實驗室對文件的整改,是否換版由實驗室自行決定。至於修改或換版後是否需要再運行或再運行的時間,根據問題的具體情況決定。CNAS沒有需要再運行6個月的規定。

17-6.“對於實驗室自身沒有能力而需分包的檢測或校準活動,不予認可。”如何正確理解?

答:現在有些評審組長將其理解為不能分包,這樣理解有誤。正確的理解應該是:CNAS-CL52:4.5.1 實驗室應規定其分包的政策和程序。當實驗室因暫時的特定情況,如儀器故障等,需分包認可範圍內的檢測或校準項目時,應盡可能分包給相關項目已獲認可的實驗室(經CNAS認可或其他簽署ILAC互認協議的認可機構認可)。

實際情況,分包分成有能力的分包和沒有能力的分包兩大類:

一是有能力的分包:

1)在認可時是有能力的,因為工作量突然增加,來不及完成任務,就把超出能力範圍(指工作量)分包給有能力的實驗室(經CNAS認可的實驗室),可以蓋CNAS章,但應注明是“分包”;

2)實驗室在認可時有能力,但由於某種原因暫時不具備能力,如某台儀器設備突發生故障等,把這部分能力分包給有能力的實驗室(經CNAS認可的實驗室),可以蓋CNAS的章,但應注明是“分包”。

以上二種情況都必須在結果報告中清晰注明這個項目參數是分包的,並且從分包摘取數據和結果應征得分包方的同意。

二是沒有能力的分包

實驗室不具備相應能力,沒有經過實驗室認可的項目分包。隻要不是百分之百分包,隻將部分項目/參數分包,不論分包方是否獲得CNAS認可,都可以蓋CNAS章,但必須在報告中注明該項目或參數不在本實驗室認可範圍,同時應注明是“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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