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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消毒衛生標準



錄入時間:2016-9-19 10:37:30 來源:青島betway必威西汉姆联生物

前言
本標準的全部技術內容"強製性.
本標準代替GB 1598Z-1995((醫院消毒衛生標準)。 本標準與GB 15982-1995 比較,主要變化
如下:
——修改了標準的適用範圍(見第1章.1995 年版的第1章);
——修改了規範性引用文件(見第2 章.1995年版的第2章);
——修改了術語,增加了消毒產品,醫療器材和高度、中度、低度危險性器材,滅菌和高水平、中水平、低水平消毒,多重耐藥菌的定義(見第3 章.1995 年版的第3章)。
——修改了各類環境空氣、物體表麵、醫護人員手衛生標準(見4.1和4.2,1995年版的4.1);
——修改了醫療用品衛生標準(見4.3,1995年版的4.2);
——修改了使用中消毒液衛生標準(見4.6,1996年版的4.3);
——刪除了無菌器械保存液衛生標準(見1995年版的4.3.2);
——增加了治療用水、防護用品、消毒劑和消毒器械、疫點(區)消毒的衛生要求(見4.4 4.5 4.6 4.7和4.9);
——修改了汙物處理衛生標準和汙水排放標準(見4.8,1995年版的4.4和4.5);
——增加了醫院消毒管理要求(見第5章);
——修改了原附錄A“采樣及檢查方法”(見附錄A,1995年版的A);
——修改了空氣采樣及檢查方法(見A.2,1995年版的附錄A.1);
——修改了醫療用品采樣及檢查方法(見A.5,1995年版的A.5);
——增加了治療用水、紫外線燈、消毒器械、醫院汙水檢查方法、疫點(區)消毒效果檢測方法和大腸菌群檢查方法(見A. 7 ,A. 8,A. 9,A. 10 、A. 11.A. 12) ,
——刪除了原附錄B“本標準用詞說明”(見1995 年版的附錄B);
——增加了新附錄B“試劑盒培養基”(見附錄B)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提出並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浙江省疾病預防控製中心、北京市疾病麵由控製中心、中國疾病預防控製中心、北京大學第一醫院、北京最江量醫藥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翩章醫用消毒劑有限公司、上海和j靡消毒高科技有限公司、強生〈上海〉醫療器材有限公司、上海九誓生精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創新世紀生化科技盤腿有限公司、衛生部衛生監督中心、上海市?;病預防控製巾心、江革啻疾病預防控製中心"武扭市疾病預防控帽中心、福建省襄病理由控帽中心、浙江興昌風機有限公司。本標準主要題草人,胡國慶、理小虹、罪植被、李大億.喬蠻、戴章黴.孫建生、宇雷蓮、善草宇.沈偉、魯費、梁建生、林立旺、陳楚暉、任銀彈、王毒、張-鳴,本標準所代替標準的曆在版本發布情況為:
——GB 15982-1995.

醫院消毒衛生標準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醫院渭毒衛生標準、醫院消毒管理要求以及檢查方法。
  本標準適用於各組各類醫療機構。各級疾病預防控製機構和采供血機構按照執行。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時於本標準的應用是盛不可少的.凡是注目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藍本適用於本文
件.凡是不注目期的引用文件,其量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文件。
  GB4789.3 食品微生物學檢驗 大腸菌群計數
  GB4789.4 食品微生物學檢驗 沙門氏菌檢驗
  GB/T4789.11 食品微生物學檢驗 溶血性鏈球菌檢驗
  GB5749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GB7918.4 化妝品微生物標準檢驗方法 綠膿杆菌
  GB7918.5 化妝品微生物標準檢驗方法 金黃色葡萄球菌
  GB18466 醫療機構水汙染排放標準
  GB19082 醫用一次性防護服技術要求
  GB19083 醫用防護口罩技術要求
  GB 19193 疫源地消毒總則
  GB 19258 紫外線殺菌燈
  GB 50333 醫院潔淨手術部建築技術規範
  WS 310.1 醫院消毒供應中心 第1 部分:管理規範
  WS 310.2 醫院消毒供應中心 第2 部分:清洗消毒及滅菌技術操作規範
  WS 310.3 醫院消毒供應中心 第3 部分:清洗消毒及滅菌效果監測標準
  W5/T311 醫院隔離技術規範
  W5/T 313 醫務人員手衛生規範
  YY0469 醫用外科口罩技術要求
  YY0572 血液透析和相關治療用水
  消毒技術規範衛生部
  醫院汙水處理掛術指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 衛生部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 衛生部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文件。
3.1
  消毒產品
  納入衛生部《消毒產品分類目錄》,用於醫院消毒的消毒劑、消毒器械和衛生用品。
3.2
  醫療器材
  用於診斷、治療、護理、支持、替代的器械、器具和物品的總稱.根據使用中造成感染的危險程度,分高度危險性醫療器材、中度危險性醫療器材和低度危險性醫療器材.
3.2.1
  高度危險性醫療器材
  進入正常的無菌組織、脈管係統或有無菌體液{如血液〉流過,一但被微生物汙染將導致極高感染危險的器材。
3.2.2
  中度危險性醫療器械
  直接或間接接觸黏膜的器材。
3.2.3
  低度危險性醫療器械
  僅與完整皮膚接觸而不與黏膜接觸的器材。
3.3
  滅菌
  殺滅或清除醫療器械上一切微生物的處理,滅菌的無菌保證水平應達到10-4.
3.4
  高水平消毒
  殺滅各種細菌繁殖體.病毒、真菌及其孢子和絕大多數細菌芽孢的消毒處理.
3.5
  中水平消毒
  殺滅除細菌芽孢以外的各種病原微生物的消毒處理.
3.6
  低水平消毒
  僅能殺滅細菌繁殖體(分枝杆菌除外)和親脂性病毒的消毒處理.
3.7
  多重耐藥菌
  對臨床使用的三類或三類以上抗菌藥同時呈現耐藥的細菌.常見多重耐藥菌包括耐甲氧西林金黃色葡萄球菌(MRSA) 、耐萬古黴素腸球菌(VRE) 、產超廣譜β-內酰胺酶(ESBLS) 細菌、耐碳青黴烯類抗菌藥物局杆菌科細菌(CRE)(如產I型新德裏金屬β-內酰胺酶(NDM-1)或產碳青黴烯酶(KPC)的腸杆菌科細菌)耐碳青黴烯類抗菌藥物鮑曼不動杆菌(CR-AB)。多重耐藥/泛耐藥銅綠假單胞菌(MDR/PDR-PA)和多重耐藥結核分枝杆菌等。

4 醫院消毒衛生要求
4.1 各類環境空氣、物體表麵
4.1.1 菌落總數符合表1要求。
  I類環境為采用空氣潔淨技術的診療場所,分潔淨手術部朝其他潔淨場所。II類環境為非潔淨手術部(室);產房;導管室;血液病病區、燒傷病區等保護性隔離病區;重症監護病區;新生兒童等。Ⅲ類環境為母嬰同室;消毒供應中心的檢查包裝滅菌區和無菌物品存放區,血液透析中心(室);其他普通住院病區等。IV類環境為普通門(急)診及其檢查、治療室;感染性疾病科門診和病區。


4.1.2 懷疑醫院感染暴發或疑似暴發與醫院環境有關時,應進行目標微生物檢測。
4.2 醫務人員手
4.2.1 衛生手消毒後醫務人員手表麵的菌落總數應≤10 CFU/cm2
4.2.2 外科手消毒後醫務人員手表麵的菌落總數應≤5 CFU/cm2
4.3 醫療器材
4.3.1 高度危險性醫療器材應無菌。
4.3.2 中毒危險性醫療器材的菌落總數應≤20CFU/件(CFU/g或CFU/cm2),不得檢出致病性微生物。
4.4 治療用水
  血液透析相關治療用水應符合YY0572要求;其他治療用水應符合相應衛生標準。
4.5 防護用品
  醫用防護口罩、外科口罩和一次性防護服等防護用品應符告GB 19083 、YY 0469 和GB 19082要求.
4.6 消毒劑
4.6.1 滅菌劑、皮膚黏膜消毒劑應使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的純化水或無菌水配製,其他消毒劑的配製用水應符告GB5749要求。
4.6.2 使用中消毒液的有效濃度應符合使用要求;連接使用的消毒液每天使用前應進行有效濃度的監測。
4.6.3 滅菌用消毒液的菌落總數應為OCFU/ml;皮膚黏膜消毒液的菌落總數應符合相應標準要求,其他使用中消毒液菌落總數應≤100 CFU/mL,不得檢出致病性微生物。
4.7 消毒器械
4.7.1 使用中消毒器械的殺菌因子強度應符合使用要求,紫外線燈應符合GB 19258 要求,使用中的紫外線燈(30W)的輻射照皮值應≥70μW/cm2.
4.7.2 工作環境中消毒器械產生的有害物濃度(強度)應符合相關規定。產生臭氧的消毒器械的工作環境的臭氧濃度應<0.16 mg/ml3。環氧乙烷滅菌器工作環境的環氧乙烷濃度應<2 mg/m3.
4.8 汙水處理
  汙水排放應符合GB 18466 要求。
4.9 疫點(區)消毒
  消毒效果應符合GB 19193 要求。
5 醫院消毒管理要求
5.1 建築布局和消毒隔離設施
5.1.1 建築設計和工作流程應符告傳染病防控和醫院感染控製需要,消毒隔離設施配置應符合WS/T 311 和《消毒技術規範》有關規定。
5.1.2 感染性疾病科、消毒供應中心(室)、手術部(室)、重症監護病區、血液透析中心(室)、新生兒室、內鏡中心(室)和口腔科等重點部門的建築布局和消毒隔離應符告相關規定.
5.1.3 潔淨場所的設計、驗收參照GB 50333 要求,竣工全性能監測應由有資質的第三方單位完成。
5. 1.4 II類環境和門診、病區等診療場所應按WS/T 313 要求,配置合適的手衛生設施.提供滿足需要的洗手清潔劑、手消毒劑以及幹手設施等。
5.2 消毒產品使用管理
5.2.1 使用的消毒產品應符合國家有關法規、標準和規範等管理規定,按照批準或規定的範圍和方法使用。
5.2.2 含氯消毒液、過氧化氫消毒液等易揮發的消毒劑應現配現用;過氧乙酸、二氧化氯等二元、多元包裝的消毒液活化後應立即使用.采用化學消毒、滅菌的醫療器材,使用前應用無菌水(高水平消毒的內鏡可使用經過濾的生活飲用水)充分衝洗以去除殘留,不應使用過期、生效的消毒劑。不應采用甲醛自然熏蒸方法消毒醫療器材.不應采用戊二醛熏蒸方法消毒滅菌管腔類醫療器材.
5.2.3 滅菌器如需進行滅菌效果驗證,應由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消毒鑒定實驗室進行檢測,滅菌物品的無菌檢查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無菌檢查法”要求進行.使用消毒器械滅菌的消毒員應經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
5.3 重複使用醫療器械的清洗
  清洗程序應按WS 310.2 執行.有特殊要求的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醫療器械應先消毒再清洗。
5.4 消毒滅菌方法選擇原則
5.4.1 高度危險性醫療器材使前應滅菌.中度危險性醫療器材使用前應選擇高水平消毒或中水平消毒.低度危險性器材使用前可選擇中.低水平消毒或保持清潔.
5.4.2 耐濕、耐熱的醫療器材應首選壓力蒸汽滅菌,帶官腔和(或)帶閥門的器材應采用經滅菌過程驗證裝置(PCD)確認的滅菌程序或外來器械供應商提供的滅菌方法.
5.4.3 玻璃器撾、油劑和幹粉類物品應首選幹熱滅菌;其他方法應符合《消毒技術規範》規定。
5.4.4 不耐熱、不耐濕醫療器材應選擇經國家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低溫滅菌方法.
5.4.5 重量使用的氧氣濕化瓶、吸引瓶、嬰兒暖箱水瓶以及加溫加濕罐等宜采用高水平消毒。
5.5 環境、物體表麵消毒
5.5.1 環境、物體表麵應保持清潔,當受到肉眼可見汙染時應及時清潔、消毒。
5.5.2 對治療車、床欄、床頭櫃、門把手、燈開關、水龍頭等頻繁接觸的物體表麵應每天清潔、消毒。
5.5.3 被病人血液、嘔吐物、排遣物或病原微生物汙染時,應根據具體情況,選擇中水平以上消毒方法,對於少量(<10 mL)的濺汙,可先清潔再消毒,對於大量(>10 mL)血液就體液的濺汙,應先用吸濕材料去除可見的汙染,然後再清潔和消毒.
5.5.4 人員流動頻繁、擁擠的診療場所應每天在工作結束後進行清潔、消毒,感染性疾病科、重症監護病區、保護性隔離病區(如血液病房區、燒傷病區)耐藥菌及多重耐藥菌汙染的診療場所應做好隨時消毒和終末消毒.
5.5.5 拖布頭和抹布宜清洗、消毒,幹燥後備用,推薦使用脫卸式拖頭。
5.6 通風換氣和空氣消毒
5.6.1 應采用自然通鳳和(或)機械通風保證診療場所的空氣流通和換氣次數,采用機械通風時,重症監護病房等重點部門宜采用"頂送風、下側回風”,建立合理的氣流組織.
5.6.2 呼吸道發熱門診及其隔離留觀病室(區) 、呼吸道傳染病收治病區采用靠中空調通風係統的,應在通風係統安裝空氣消毒裝置,未采用空氣潔淨技術的手術室、重症監護病區、保護性隔離病區(如血液病病區、燒傷病區)等場所宜在通風係統安裝空氣消毒裝置。
5.6.3 空氣消毒方法應遵循(消毒技術規範)規定.不宜常規果采化學噴霧進行空氣消毒。
5.7 消毒供應中心(室)的管理
  消毒供應中心(室)的建築布局以及清洗、消毒滅菌和效果監測應執行WS310 要求。
5.8 汙水汙物處理
5.8.1 醫院汙水處理設施的設計、建設和管理應符告GB18466和《醫院汙水處理技術指南》要求。
5.8.2 醫療廢物的管理應符合《醫療廢物管理條例》《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的要求。
5.9 疫點(區)消毒
  應符合GB 19193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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