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中排放的固體廢棄物不能用於食品添加劑
為進一步加強三聚氰胺生產、銷售等環節管理,從源頭上防止三聚氰胺汙染食品,昨日工信部正式對外發布《三聚氰胺生產許可條件》(征求意見稿),擬對三聚氰胺生產實行許可管理,並自昨日起至2009年1月16日向社會各界公開征求意見。
根據征求意見稿,未來從事三聚氰胺生產的單位必須持有三聚氰胺生產許可證,而申領三聚氰胺生產許可證除了必須具備法人資格及符合國家標準的生產工藝、設備,並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製度,持有安全生產許可證外,工廠周邊的防護距離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並擁有符合生產需要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與此同時,為了控製生產能耗,每噸三聚氰胺產品生產綜合能耗不超過1200千克標煤、原料尿素消耗不超過3200千克、廢水排放不超過1立方米,廢液、廢氣能達標排放。而新增的三聚氰胺生產能力必須依托現有生產尿素、純堿、碳銨等化工產品的企業建設,並關聯生產。新增的三聚氰胺生產裝置單套能力不得低於1.5萬噸/年。值得一提的是,為了防範三聚氰胺被用於生產食品添加劑,征求意見稿還規定,與三聚氰胺關聯生產的碳銨等產品以及三聚氰胺生產排放的固體廢棄物,也不能用於生產食品添加劑和飼料添加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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