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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資訊

衛生部:《衛生標準管理辦法》發布


錄入時間:2006-7-17 8:33:37
    據中國衛生部消息,為加強衛生標準工作程序化和規範化建設,提高工作效率,保證衛生標準質量,促進衛生標準實施,衛生部近日發布《衛生標準管理辦法》,辦法自2006年8月1日起實施。 
  《管理辦法》指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均可提出製修訂衛生標準的立項建議,並根據標準性質、層級填寫相應標準項目建議書,提交相關專業衛生標準委員會或管理委員會秘書處。審定發布的衛生標準屬科技成果,並作為標準主要起草人專業技術資格評審依據。 
  該《管理辦法》提出對食品、化妝品、生活飲用水以及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消毒產品、衛生防護用品,其他各種與健康相關或含有毒有害因素產品的衛生及相關技術要求;上述產品生產、包裝、貯存、運輸、銷售和使用過程中的衛生技術要求;職業活動、職業病防治的衛生技術要求;生活環境、工作場所、學校和公共場所的衛生技術要求;衛生與健康評價的技術規程與方法;衛生信息技術要求;與疾病預防控製有關的衛生技術要求;與醫療衛生服務質量和安全以及醫療機構管理有關的衛生技術要求;與血液的采集、製備、臨床應用過程及與血液安全有關的衛生技術要求;與保證衛生技術要求相配套的檢測檢驗方法和評價方法; 其他與保護國民健康相關的衛生技術要求等事項應製定衛生標準。 
  《管理辦法》包括衛生標準規劃與計劃的製定、衛生標準的起草和征求意見、衛生標準的審查、衛生標準的批準與發布、衛生標準的解釋等部分。衛生標準按適用範圍可分為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原則上,對需要在全國範圍內統一的衛生技術要求,應製定國家衛生標準;對需要在全國衛生行業範圍內統一的技術要求,應製定行業衛生標準;對局部地區適用的衛生技術要求,應製定地方衛生標準。衛生標準按實施性質可分為強製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保障人體健康、安全的標準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強製執行的標準是強製性標準。其他標準是推薦性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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