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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關於防止菲律賓雷斯頓埃博拉病毒傳入我國的公告》


錄入時間:2009-2-11 9:01:17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農業部《關於防止菲律賓雷斯頓埃博拉病毒傳入我國的公告》2009年第6號
  2009年第6號 關於防止菲律賓雷斯頓埃博拉
  病毒傳入我國的公告
  2008年11底,菲律賓政府向聯合國糧農組織、世界衛生組織、世界動物衛生組織正式通報,從菲律賓呂宋島4家豬場檢出雷斯頓埃博拉病毒,這是首次在家畜中發現埃博拉病毒。為防止該病傳入我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間接從菲律賓輸入豬及其產品;已運抵口岸的一律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二、禁止郵寄或旅客攜帶來自菲律賓的豬及其產品進境,一經發現,一律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三、對途經我國或在我國停留的國際航行船舶、飛機和火車等運輸工具,如發現有來自菲律賓的豬及其產品,一律作封存處理;其廢棄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督下作無害化處理,不得擅自拋棄。
四、對海關、邊防等部門截獲的走私入境的來自菲律賓的豬及其產品,一律在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監督下作銷毀處理。
五、來自菲律賓的人員,如發現有發熱、肌痛、出血、皮疹等症狀的,入境時應主動向檢驗檢疫機構口頭申報,入境後出現上述症狀的,應當立即就醫,並向醫生說明近期的旅行史,以便及時得到診斷和治療。
六、前往菲律賓的人員,應盡量避免食用豬肉及豬產品,避免與病畜及排泄物接觸;避免到養豬場、屠宰場等相關場所,旅行中一旦發現有發熱、肌痛、出血、皮疹等相關症狀的,應盡快就醫。
七、凡違反上述規定者,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有實施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處理。
八、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各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要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有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及其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的有關規定,密切配合,做好檢疫、防疫和監督等相關工作。
九、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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