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內所有從事與人體健康有關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樣本實驗活動的一、二級實驗室,均需實行備案管理。現已建成並開展實驗活動的一、二級實驗室必須在規定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備案工作。
據最新一期《廣東省人民政府公報》披露,近日廣東省衛生主管部門出台相關規定,要求加強對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的管理,以保護好實驗室工作人員和公眾的健康。
該規定所稱的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是指從事與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含有或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樣品有關的研究、教學、檢測、診斷等活動。加強對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是指為了避免危險生物因子造成病原微生物實驗室人員暴露、向實驗室外擴散並導致危害的綜合措施。
該規定要求,一、二級實驗室需建立健全的生物安全管理體係和製度,明確實驗室工作人員的分工與責任,製定實驗室生物安全手冊,建立生物危害評估製度。
同時要求,對病原微生物標本的采集、標本及菌毒種的運輸、接收、登記、保存、實驗操作、廢棄物處理、實驗室感染應急處置預案、安全保衛、生物安全櫃和高壓蒸汽滅菌器等生物安全設備的使用與維護等,製定相應的管理製度和操作技術規範。
此外,還要建立相關檔案,記錄實驗室活動情況和生物安全監督情況,檔案保存期不得少於二十年;以及建立工作人員上崗考核製度和嚴格的實驗室人員和項目準入製度。
根據該規定,實驗室工作人員需在身體狀況良好的情況下進入實驗區工作,若出現疾病、過勞狀態或其他意外狀況時,則不應進入實驗區。
據悉,該管理規定將於今年十月一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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