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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資訊

砒霜門事件調查結果:檢測機構初檢結果有誤


錄入時間:2010-1-6 8:11:23
    海口工商工作程序不當檢測機構初檢結果有誤
  農夫山泉統一飲料真的有點“冤”
  本報海口1月5日訊(記者程嬌)備受社會關注的農夫山泉、統一飲料事件今天有了最終調查結果。記者今天從省工商局獲悉,根據21天的深入調查,確認檢測機構初檢結果有誤,海口市工商局在工作過程中存在程序不當的地方。
  《消費警示》引發關注
  省工商局開展專項調查
  據了解,2009年11月24日,海口市工商局向部分媒體發布《消費警示》,稱農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農夫山泉)、統一企業(中國)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統一企業)的有關產品不合格,由此引發了社會各界的關注和媒體的熱議。
  這一事件發生後,根據省委、省政府和國家工商總局領導的指示精神,12月2日,省工商局成立了以黃成模局長為組長的調查組,對此事件進行了深入調查。此次調查工作采取詢問談話、外調取證和走訪企業等形式,前後持續21天,共詢問談話64人次,談話筆錄64份,取證材料251份。事件發生至今,黃成模多次主動約見企業負責人,坦誠與企業溝通,認真聽取企業的意見和建議,企業負責人對此表示理解和滿意。省工商局要求全省工商係統積極采取措施,幫助企業做好宣傳,解決企業營銷困難;為盡量消除各種負麵影響,黃成模多次與新聞媒體交流,目的是讓廣大消費者消除疑慮。從目前情況來看,事件已呈逐步平息態勢。
  海口工商工作程序不當
  未發現徇私舞弊行為
  省工商局調查表明,海口市工商局的抽樣檢驗行為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條、第七十七條規定開展的;發布《消費警示》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條規定進行的,是在依法履行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職責。但在工作過程中,海口市工商局在抽樣時沒有完全執行國家工商總局規定的工作流程,也沒有按規定要求檢驗機構將檢測結果通知標稱的食品生產者。企業要求複檢後,在與企業就複檢具體細節沒有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海口市工商局直接送檢,不符合程序要求。
  同時,海口市工商局在沒有事先履行告知程序的情況下,在媒體上發布《消費警示》,公布錯誤的信息,從而給生產企業造成了不良影響。
  在整個調查過程中,省工商局未發現與此事件有關的工作人員有違反廉政規定和徇私舞弊的行為,也沒有接到有關的舉報材料。
  檢測機構初檢結果有誤
  儀器老化方法不標準成主因
  2010年1月4日,海南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檢驗檢疫技術中心向省工商局發來《關於接受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檢測農夫山泉和統一飲料總砷超標結果誤差的函》(瓊檢技[2010]1號),稱:“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9年10月19日委托海南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檢驗檢疫技術中心對50個飲料(果醬)樣品中總砷、食品添加劑、微生物等項目進行檢測,檢測報告簽發後,農夫山泉等生產企業對檢測報告編號為21200901305、21200901312、21200901328中的3個總砷檢測結果提出質疑。對此,技術中心高度重視,對留樣樣品進行複檢並對初檢結果進行認真的調查分析。結果表明,初檢結果有誤。”
  該中心認為,初檢結果有誤的主要原因:“一是用於總砷檢測的原子熒光分光光度計靈敏度下降。該儀器使用年限已近九年,經對初檢當天該儀器繪製的標準曲線進行分析,當時儀器狀態不穩定,尤其是標準曲線低點偏差大,對檢測結果造成了一定影響。二是樣品前處理中未嚴格按標準方法稱樣及定容。檢測人員為了縮短檢測時間,減少了樣品稱樣量,加大了試樣稀釋倍數,這在儀器狀態不穩定的情況下,更加大了檢測值出現偏差的概率。”
  該中心稱,“由於我技術中心檢測技術上的問題,給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工作帶來了不利影響,對此,我們深表歉意!”
  省工商局對由於海口市工商局工作程序不當,給企業造成了不良影響深表歉意。為此,省工商局現已責成海口市工商局向消費者和農夫山泉、統一企業賠禮道歉。對在這一事件中違反工作程序的有關人員,將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責任追究。
   (來源:南海網-海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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