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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改 “重拳”保食品安全


錄入時間:2010-12-21 14:26:52
    據新華社電 全國人大常委會20日審議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單獨列明了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犯罪,修改了食品安全犯罪的刑罰條件,強化了刑法對食品安全這一重大民生問題的保護。
    草案增加條款規定:“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草案同時強調:“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此外,為保障食品安全,刑法修正案(八)草案還對兩條規定做了修改。
    根據我國現行刑法,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單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將這一規定中的“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改為“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這位負責人表示,這樣的修改是為了與2009年通過的食品安全法銜接。
    草案同時在該條內容的第二檔刑罰中增加了一個適用條件,即除了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外,增加了“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以相關刑罰。
    這位負責人解釋說,增加這樣的內容主要是為了降低食品安全犯罪的偵查、調查舉證的難度。這意味著食品本身的危害性明確,盡管沒有造成嚴重後果,但從非法獲利的金額、銷售食品的數量、食品擴散的範圍等角度能夠證明其嚴重危害的,仍然可依法給予刑罰。
    另外,草案在關於“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行為的處罰規定中,把“造成嚴重的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內容去掉,即不論是否中毒或患病,隻要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就將受到處罰。同時該條款中也增加了“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刑罰條件,強化了對食品安全的保護。
    背景
    食品安全事件頻發
   從前幾年的蘇丹紅、三聚氰胺到最近的植物奶油、樹膠冒充蜂膠等等,頻頻發生的食品安全事件不斷刺激著人們的神經。“三鹿牌嬰幼兒奶粉事件”更是人們心中永遠難忘的傷痛。
    在“三鹿牌嬰幼兒奶粉事件”中,因監管缺失,時任國家質檢總局局長李長江引咎辭職,河北石家莊市委書記吳顯國、市長冀純堂,以及該市分管畜牧、食藥監、質監等部門的負責人,均被免職或辭職。
    2009年6月1日實施的食品安全法中,對監管部門和認證機構人員失職、瀆職的行為規定了降級、撤職或開除等處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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