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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資訊

進境食用植物油檢疫規定有調整


錄入時間:2011-5-3 14:55:44
    為了保證進境食用油的質量安全,同時促進進口貿易的發展,根據2009年植物保護國際公約(IPPC)發布的植物檢疫措施國際標準《基於有害生物風險的商品分類》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有關規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在對進境食用植物油進行風險評估的基礎上,決定對我國《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目錄》“檢驗檢疫類別”中,有“P/Q”要求的進境食用植物油需隨附《植物檢疫證書》的規定自2011年1月1日起進行調整。
    根據新規,2011年,對於進境後不再進行分裝或加工的預包裝食用植物油,入境時不再要求隨附《植物檢疫證書》。對於其他進境食用植物油,根據《進境植物和植物產品風險分析管理規定》,應由輸出國家或地區向國家質檢總局提供進境食用植物油加工工藝等有關信息。國家質檢總局組織對出口國或地區提供的加工工藝進行風險評估,並根據風險評估結果,決定是否要求隨附輸出國家或者地區出具的《植物檢疫證書》,有關決定將以書麵形式通知。對於願意繼續出具《植物檢疫證書》的輸出國家或地區,其輸華食用植物油可免予上述風險評估程序。
    在此,檢驗檢疫部門提醒有意進口食用植物油的企業,高度重視產品使用條件和標識,必須了解清楚相關法規要求,積極做好準備,以免引起不必要的損失。(田 湉)
    (來源:網易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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