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其網站發布《保健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稿要求,保健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在在生產場所明顯位置懸掛或者擺放《保健食品生產許可證》。保健食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5年,不得轉讓、塗改、出借、倒賣、出租。
意見稿規定,《保健食品生產許可證》應當載明許可證編號、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注冊地址、生產地址、生產的保健食品劑型、發證機關、發證日期、有效期等項目。附頁中注明生產的保健食品品種名稱、證書變更的有關信息。原料前處理、提取等工序委托其他企業完成的,應當在附頁中注明受托企業名稱及委托事項。
意見稿要求,保健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在在生產場所明顯位置懸掛或者擺放《保健食品生產許可證》。同一保健食品生產場所,隻允許申辦一個《保健食品生產許可證》,不得重複申辦;同一保健食品生產企業在不同生產場所從事保健食品生產活動,應當分別申辦《保健食品生產許可證》。
意見稿指出,保健食品生產企業應當按照《保健食品生產許可證》載明的品種組織生產,超出品種範圍生產的保健食品視為無證生產。
《保健食品生產許可證》變更後,原發證的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保健食品生產許可證》附頁上記錄變更的內容和時間,收回原《保健食品生產許可證》,變更後的《保健食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不變。
《保健食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後申請企業擬繼續生產的,應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的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延續申請。逾期提出申請的,按照新申請《保健食品生產許可證》辦理。
意見稿最後強調,企業未取得保健食品生產許可,不得從事保健食品生產活動。
(來源:天天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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