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進一步促進白酒行業的健康發展,春節前夕,國家質檢總局組織對部分“年貨”食品進行了國家監督專項抽查。其中, 白酒食品共抽查了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內蒙、黑龍江、安徽、山東、湖南、湖北、廣東、廣西、四川、重慶、貴州、雲南、甘肅等17個省、自治區、直轄市147家企業生產的147種產品,產品抽樣合格率為90.5%。
抽查結果表明:通過連續的國家監督抽查,提升了企業質量意識,使白酒產品質量整體水平有所提高,大中型企業的產品質量持續保持穩定。
抽查中發現的主要質量問題:
一是個別產品雜醇油含量超標。雜醇油是指甲醇、乙醇以外的高級醇類,因其沸點比乙醇高,在酒尾中含量較高,雜醇油與有機酸酯化生成酯類,是酒中重要的香味成分,但其對人體的麻醉作用比乙醇強,且在人體中停留時間長,能引起頭痛等症狀。強製性國家標準GB2757-1981《蒸餾酒及配製酒衛生標準》對雜醇油含量做出了限量要求,抽查中有個別產品雜醇油含量超標。
二是酒精度達不到明示要求。酒精度又叫酒度,是白酒的一個重要理化指標,是指在20℃時100毫升白酒中含有乙醇(酒精)的毫升數。生產企業在標簽上向消費者加以明示,酒精度允許公差為±1.0度。抽查中有個別產品酒精度達不到明示的要求。
三是己酸乙酯含量不符合標準要求。己酸乙酯是濃香型白酒的主體香氣成分,其含量高低影響白酒的香型和風格,同時也是判定濃香型白酒等級的關鍵指標。抽查中有個別產品己酸乙酯的含量不符合標準要求。
四是總酯含量不合格。總酯是白酒產品中所有酯類芳香物的總和,其含量的多少與酒的品質高低及香型有關,總酯含量過高和偏低,都會影響白酒的品質。抽查中有個別產品總酯含量不符合標準要求。
五是個別產品總酸含量不符合標準要求。總酸是指白酒中含有的有機酸,其絕大部分為揮發酸,是白酒中的呈香、呈味物質,起到調味作用。抽查中有個別產品的總酸含量不符合標準要求。
六是標簽標識不規範。強製性國家標準GB10344-1989《飲料酒標簽標準》明確規定,飲料酒必須標注酒名、配料表、酒精度、淨含量、製造者(經銷者)名稱和地址、批號、生產日期、保質期(或保存期)、產品標準號與質量等級等信息。
針對抽查中發現的主要質量問題,國家質檢總局已責成各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照產品質量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抽查中產品質量不合格的生產企業依法進行處理,並限期整改。按照扶優治劣的原則,對抽查中質量較好的產品及其生產企業,要大力宣傳,扶優扶強;對質量較差的產品及其生產企業要予以曝光,以引導消費。同時要加大對生產企業的監督力度,切實從源頭抓好質量,促進白酒產品質量整體水平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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