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商務部29日發布公告,決定對原產於印度尼西亞和泰國的進口核苷酸類食品添加劑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傾銷及傾銷幅度的期中複審。
公告稱,複審產品範圍為原產於印度尼西亞希傑集團、麒麟味元食品公司和原產於泰國味之素(泰國)股份有限公司的核苷酸類食品添加劑。該產品主要用途為食品增鮮劑,用於味精、雞精、醬油等調味品中以提高鮮度。
2010年9月21日,中國商務部發布年度第56號公告,決定自2010年9月24日起,對原產於印度尼西亞和泰國的進口核苷酸類食品添加劑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5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九條和商務部《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複審暫行規則》規定,反傾銷稅生效後,經過一段合理時間,商務部可以應利害關係方的請求並對利害關係方提供的相應證據進行審查後,對有關出口商、生產商的傾銷及傾銷幅度進行期中複審。
2012年9月25日,廣東肇慶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商務部提出期中複審申請,主張終裁後上述生產商向中國出口的核苷酸類食品添加劑的傾銷幅度加大,超過了終裁確定的反傾銷稅稅率,請求計算過去一年上述生產商的傾銷幅度,並相應修改反傾銷稅稅率。商務部經審查認為,申請人提出了傾銷幅度已提高的初步證據,決定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發起期中複審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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