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深圳市光明新區製售病死豬肉的製售商鍾文廣等10人,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的案件,近日經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審理後作出判決:鍾文廣因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行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被告人鍾宏銓因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被告人陳舉清等8人因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被判處3年至1年10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人民幣4萬至兩萬元不等的罰金。
法院審理查明:2008年6月,被告人鍾文廣開始在光明新區木墩舊村進行製售私宰病死豬肉,並有償為他人屠宰病死豬提供場地等非法活動,之後被告人陳舉清、鍾宏銓、陳瑞玉相繼加入鍾文廣經營的屠宰場從事上述非法活動。同時,被告人鍾文廣、鍾宏銓使用工業原料對病死豬肉予以塗抹或浸泡。
自2010年以來,被告人鍾文廣銷售病、死豬肉(含爛油、豬皮等)252587斤,金額達人民幣747461元。2011年2月至2012年2月期間,被告人鍾培棟、莫秀喜、楊守生、黃俊坑、莫誌營、鍾培國各自獨立開展收購病死豬後轉賣牟利,或者宰殺加工後出售等非法活動。
2012年4月17日,公安機關將被告人鍾文廣等10人抓獲歸案,並現場查獲病、死豬肉900公斤及收據、賬本、運輸車輛等物品一批。同月19日,公安機關又在現場提取到甲醛、亞硝酸鹽、工業用鹽等。經鑒定,涉案病死豬肉大腸菌群超標,含有口蹄疫病毒、圓環病毒、高致病性藍耳病病毒,還含有甲醛、亞硝酸鈉、硝酸鹽等成分。
此外,被告人鍾文廣為逃避相關職能部門的檢查監督,於2010年9月至2012年4月期間,先後分別向時任光明街道城管辦(執法隊)綜合執法南片隊隊長潘健、班長張廣業、卜財武(均已判決)支付好處費人民幣9000元、8000元、1300元,鍾文廣得以長期從事違法行為。
法院認為:被告人鍾文廣無視國家法律,生產、銷售有毒有害的偽劣食品,銷售金額達人民幣70萬元以上,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且其無視國法,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與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其行為已構成行賄罪;被告人鍾宏銓無視國家法律,在加工豬肉過程中添加甲醛等非食品原料,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陳舉清等8人無視國家法律,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其行為均已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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