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11日,日本對中國產魚類幹製品的處理方案做出調整,廢除了現行的2007年4月25日的食安輸發第0425001號規定,並出台了最新的檢測實施方案,要求各檢疫所遵照實施,具體內容如下:
1、檢查對象及檢查頻度
(1)對中國一家生產者生產的豚魚幹製品(包含調味品),每次進口時,保留貨物,實施檢查。
(2)其他的生產者生產的豚魚幹製品(包含調味品)按照2007年3月30日的食安輸發第0330005號(最終修正:2007年5月9日食安輸發第0509001號)實行檢查頻度為30%的監控檢查。
2.檢體的選取方法及檢查方法
按照以下方法選取檢體。用DNA鹽基配列解析檢查河豚的混入
數量大小(N)
為選取檢體而開的包裝數
檢體選取量
檢體數
≦150
3(1×3)
0.6(0.2×3)
3
151~1,200
5(1×5)
1(0.2×5)
5
≧1,201
8(1×8)
1.6(0.2×8)
8
3.檢驗實施機關及檢體寄送地址
附上寄送票(《進口食品等監視指導業務標準》(2004年11月19日食安輸發第1119002號(最終修正:2006年5月29日食安輸發第0529001號)樣式第17號))將檢體送往下麵所記機關。
國立大學法人 東京海洋大學
海洋科學院食品生產科 石崎 準教授
郵編108-8477
東京港區港南第四街4-5-7
4.其他
檢體寄送時,要求事先與企劃信息課檢疫所業務管理室進行協調。
此外,如果檢出河豚的DNA時,則作為違反食品衛生法第6條處置。
上一篇:農業部:湖南桃江縣發生一起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2007-05-22
下一篇:食品藥品監管局發通知落實國辦食品安全整治方案 2007-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