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7日晚,浙江省衛生廳、省質監局發出《關於瓶裝飲用天然水地方標準有關情況的說明》。說明指出,在國家包裝飲用水通用安全標準出台之前,浙江省繼續按照國標地標並行、就高標準原則執行。
5月7日晚,浙江省衛生廳、省質監局發出《關於瓶裝飲用天然水地方標準有關情況的說明》。
一、包裝飲用水國家標準共有4項,都是在《食品安全法》頒布實施前製定的,既有食品質量標準,也有食品衛生標準。
分別是:《飲用天然礦泉水》(GB8537)規定了飲用天然礦泉水的質量和衛生要求;《瓶裝飲用純淨水》(GB17323)規定了瓶裝飲用純淨水的質量要求;《瓶(桶)裝飲用純淨水衛生標準》(GB17324)規定了瓶(桶)裝飲用純淨水的衛生要求;《瓶(桶)裝飲用水衛生標準》(GB19298)規定了除瓶(桶)裝飲用純淨水之外的其他包裝飲用水的衛生要求。以上國家標準的衛生安全要求基本涵蓋所有包裝飲用水。
二、在國家包裝飲用水通用安全標準出台之前,我省繼續按照國標地標並行、就高標準原則執行。
依據《瓶(桶)裝飲用水衛生標準》(GB19298)、《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在執行我省現行的《瓶裝飲用天然水》地方標準(DB33/383)的基礎上,重申瓶裝飲用天然水生產應繼續嚴格執行國家強製性標準的要求是:渾濁度1NTU,總砷(As)0.01mg/L,鎘(Cd)0.005mg/L,總α放射性0.5Bq/L,溴酸鹽10g/L。
三、省衛生廳、省質監局已聯合行文,要求各地依法加強對瓶裝飲用天然水的安全監管。
四、省衛生廳將按照國家衛生與計生委的統一部署,加快食品地方標準的清理工作,完善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體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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