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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乳製品檢疫辦法實施 問題乳品應主動召回


錄入時間:2013-5-15 10:04:00
   
   本月起,進出口乳製品監管新規--《進出口乳製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開始實施。
    《辦法》規定,國家質檢總局對向中國出口乳品的境外食品生產企業實施注冊製度。乳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及相關進口商,都要向國家質檢總局備案。名單應在國家質檢總局網站公布。
    進口預包裝乳品還應有符合我國相關標準的中文標簽和中文說明書。向中國出口的乳品,要附上出口國家或者地區政府主管部門出具的衛生證書。需辦理檢疫審批手續的,應在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後方可進口。境外乳品生產企業要能夠提供中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項目的檢測報告。進口乳品進口商應當保證乳品符合中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並公布其種類、產地、品牌。
    在此基礎上,檢驗檢疫機構將對進口乳品實施檢驗。進口乳品經檢驗檢疫不合格的,若涉及安全、健康、環境保護項目,檢驗檢疫機構責令當事人銷毀,或由進口商辦理退運手續。其他項目不合格的,經技術處理、重新檢驗合格後,方可銷售、使用。
    此外,《辦法》還要求,進口乳品存在安全問題,進口商應當主動召回並向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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