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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資訊

“地溝油”銷售金額近億元 經4道工序變成品油


錄入時間:2013-6-3 8:41:51
   
   昨天,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浙江省寧海縣二審公開開庭審理柳立國等被告人特大製售"地溝油"犯罪案件,受到關注,因為涉及到人們最為關心的"食品安全"問題。2011年,公安機關摧毀了一個覆蓋14省區的"地溝油"犯罪網絡,查獲黑窩點6個、生產線2條、製成品100噸,抓獲主要犯罪嫌疑人32名。作為集"掏撈、粗煉、倒賣、加工、批發、零售"於一體的,"全環節、跨省份"的地溝油黑色產業鏈條,該案堪稱"全國破獲的第一案".
    今年4月17日,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兩名主犯被判處無期徒刑,其餘被告人分別被判處7年到15年有期徒刑。一審宣判後,7名被告人提起上訴。昨天,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當庭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
    查獲
    "地溝油"經4道工序成為成品油
    經審理查明,山東省平陰縣籍被告人柳立國早年經營豬油加工廠,後成立了平陰縣中興脂肪酸甲酯廠、濟南博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格林生物能源有限公司,轉向餐廚廢棄油("地溝油")回收再加工業務。
    2011年7月,寧波警方在查處一起地溝油掏撈、粗煉案件時,發現這些掏撈的地溝油都被山東的一家公司收購。在調查取證後,他們發現了這家公司的秘密。在公司廠區最北側有一個掛著料場牌子的鋼結構大棚,拉起卷簾門,裏麵是一個存放有上百個盛滿地溝油油桶的倉庫,氣味刺鼻難聞,從油桶裏抽出來的地溝油呈濃稠的乳白狀,是從收集地溝油的商販手中買來的原料。在這裏,這些原料被"洗白",用的就是旁邊堆放著的"白土".浙江省公安廳治安總隊副總隊長丁仕輝介紹,這些白土是一種吸附劑,通過吸附,可以去除油中的異味,而生產柴油的企業根本就用不著"白土".洗白後的地溝油,再經過水解、分體、蒸餾三道工序,去掉氣味和雜質,形成成品油。
    調查
    幾年來"地溝油"銷售金額近億元
    警方進一步調查格林公司的資金來往賬目和通過對運油車輛跟蹤發現,河南省惠康油脂有限公司、河南慶隆商貿有限公司等單位和一些個人糧油公司是主要買家。在那裏,這些散發著臭味的地溝油搖身一變,又回到了餐桌上。柳立國自己也明白,這樣的油不能吃。
    在一審庭審中,公訴方還拿出了北京市食品安全監控中心的檢測報告,報告上顯示抽樣調查的柳立國生產的成品油含有致癌物質多環芳烴,並且酸價、過氧化值超標,電導率過高,並檢出了膽固醇。長期食用這些所謂的"食用油"會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2007年12月起至案發,柳立國利用餐廚廢棄油生產劣質油脂並銷售,銷售金額近1億元人民幣。其中,銷售給食用油經營戶並最終流入工廠、學校、工地食堂及餐飲店、居民家庭的"地溝油"價值金額為926萬餘元,流入藥品加工和飼料企業的"地溝油"價值金額為9065萬餘元。
    柳立國被抓獲後交代,他用於生產的地溝油原料除了從浙江進貨以外,四川成都的地溝油也是主要來源之一。
    格林公司以每噸5500元至6000元的價格收購初級地溝油,加工後以每噸8000多元的價格賣給批發商,並最終流入食品市場進行銷售。柳立國說,他生產的成品油不愁沒有銷路。
    在柳立國招募下,其親友魯軍、李樹軍、柳立海、於雙迎、劉凡金、王波等被告人明知柳立國實施上述行為,仍受雇於柳立國,幫助采購、生產和運輸等。
    審理
    一審兩名主犯被判無期徒刑
    該起案件所涉及的"地溝油"製造於山東,銷售於河南、河北、陝西等省。案件由公安部督辦並指定寧波公安機關偵查,後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3年4月16日作出一審判決,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二罪,分別判處主犯柳立國無期徒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判處魯軍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判處李樹軍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判處柳立海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判處於雙迎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判處劉凡金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判處王波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柳立國等七被告人一審宣判後,以用餐廚廢棄油加工的油脂並非有毒、有害,也非偽劣產品,其行為不構成犯罪為由提出上訴。
    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被告人辯稱,提煉地溝油是為了製作生物柴油而不是為了食用。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餐廚廢棄油係國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使用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柳立國等人明知購買方係食用油經銷商,仍將用餐廚廢棄油提煉的劣質油脂予以銷售,並最終流向食用油市場,且明知下家購買其用餐廚廢棄油提煉的劣質油脂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而仍予銷售,並最終流向藥品加工和飼料等企業,其行為分別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各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上訴、辯護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信。原判定罪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遂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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