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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資訊

國家衛計委關於香辛料標準適用有關問題的批複(衛計生函〔2013〕113號)


錄入時間:2013-6-19 8:50:42
   
   衛計生函〔2013〕113號
浙江省衛生廳:
  你廳《關於豆蔻等食品香辛料標準適用有關問題的請示》(浙衛〔2012〕33號)收悉。經研究, 現批複如下:
  一、列入《香辛料和調味品名稱》(GB/T 12729.1-2008)的物質(罌粟種子除外),可繼續作為香辛料和調味品使用。
  二、列入《衛生部關於進一步規範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衛法監發〔2002〕51號)規定的可用於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單、尚未列入《香辛料和調味品名稱》(GB/T 12729.1-2008)的物品,如需作為香辛料和調味品使用,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條有關規定執行。
  此複。
  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2013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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