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原微生物是指可以侵犯人和動物,引起感染甚至傳染病的微生物,包括病毒、細菌、真菌、立克次體、寄生蟲等。
2004年,國務院頒布《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根據病原微生物的傳染性、感染後對個體或者群體的危害程度,我國對病原微生物實行分類管理。病原微生物分為以下四類。
第一類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夠引起人類或者動物非常嚴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國尚未發現或者已經宣布消滅的微生物。例如,天花病毒、埃博拉病毒。
第二類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夠引起人類或者動物嚴重疾病,比較容易直接或者間接在人與人、動物與人、動物與動物間傳播的微生物。例如,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艾滋病毒、炭疽芽孢杆菌、結核分枝杆菌。
第三類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夠引起人類或者動物疾病,但一般情況下對人、動物或者環境不構成嚴重危害,傳播風險有限,實驗室感染後很少引起嚴重疾病,並且具備有效治療和預防措施的微生物。例如,腸道病毒、麻疹病毒、肺炎支原體、肉毒梭菌。
第四類病原微生物,是指在通常情況下不會引起人類或者動物疾病的微生物。例如,實驗室使用的用於基因克隆的大腸埃希菌K12株。
第一類、第二類病原微生物統稱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來源:福建省衛生健康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