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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技術規範(2)



錄入時間:2011-6-22 14:45:09 來源:互聯網

 
8.疫情處理
實行以緊急撲殺為主的綜合性防治措施。
發現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時,畜主應立即將病禽(場)隔離,並限製其移動。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要及時派員到現場進行調查核實,進行流行病學調查、臨床症狀檢查、病理解剖、采集病料、實驗室診斷等,根據診斷結果采取相應措施。
當發生高致病性禽流感時,按下列要求處理:
劃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由所在地縣級以上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劃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
疫點:指患病動物所在的地點。一般是指患病禽類所在的禽場(戶)或其它有關屠宰、經營單位;如為農村散養,應將自然村劃為疫點。
疫區:指以疫點為中心,半徑3-5公裏範圍內區域。疫區劃分時,應注意考慮當地的飼養環境和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脈等)。
受威脅區:指疫區外延5-30公裏範圍內的區域。
封鎖,由縣級以上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決定對疫區實行封鎖;人民政府在接到封鎖報告後,應在24小時內發布封鎖令,並對疫區進行封鎖。
對疫點、疫區采取不同的處理措施。其中:
疫點
出入口必須有消毒設施。嚴禁人、禽、車輛進出和禽類產品及可能受汙染的物品運出,在特殊情況下必須出入時,須經所在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批準,經嚴格消毒後,方可出入。
疫區
交通要道建立動物防疫監督檢查站,派專人監視動物和動物產品的流動,對進出人員、車輛須進行消毒。停止疫區內禽類及其產品的交易、移動。水禽必須圈養,或在指定地點放養。
撲殺 確認為高致病性禽流感時,在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監督指導下對疫點內所有的禽隻進行撲殺。
無害化處理 對所有病死禽、被撲殺禽及其禽類產品(包括禽肉、蛋、精液、羽、絨、內髒、骨、血等)按照GB 16548《畜禽病害肉屍及其產品無害化處理規程》執行;對於禽類排泄物和被汙染或可能被汙染的墊料、飼料等物品均需進行無害化處理。
禽類屍體需要運送時,應使用防漏容器,須有明顯標誌,並在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監督下實施。
緊急免疫
對疫區和受威脅區內的所有易感禽類進行緊急免疫接種,登記免疫接種的禽群及其養禽場(戶),建立免疫檔案。
消毒 對疫點內禽舍、場地以及所有運載工具、飲水用具等必須進行嚴格徹底地消毒。
緊急監測 對疫區、受威脅區內禽類實施緊急疫情監測,掌握疫情動態。
疫源分析與追蹤調查
根據流行病學調查結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擴散、流行的情況。對仍可能存在的傳染源,以及在疫情潛伏期和發病期間售出的禽類及其產品、可疑汙染物(包括糞便、墊料、飼料等)等應立即開展追蹤調查,一經查明立即按照GB 16548-1996《畜禽病害肉屍及其產品無害化處理規程》采取就地銷毀等無害化處理措施。
封鎖令的解除
疫點內所有禽類及其產品按規定處理後,在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監督指導下,對有關場所和物品進行徹底消毒。最後一隻禽隻撲殺21天後,經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審驗合格後,由當地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向原發布封鎖令的同級人民政府申請發布解除封鎖令。疫區解除封鎖後,要繼續對該區域進行疫情監測,6個月後如未發現新的病例,即可宣布該次疫情被撲滅。
處理記錄 對處理疫情的全過程必須做好完整的詳細記錄,以備檢查。
預防與控製
加強飼養管理,提高環境控製水平。飼養、生產、經營場所必須符合動物防疫條件,取得《動物防疫合格證》。飼養場實行全進全出飼養方式,控製人員出入,嚴格執行清潔和消毒程序。
雞和水禽禁止混養,養雞場與水禽飼養場應相互間隔3公裏以上,且不得共用同一水源。
養禽場要有良好的防止禽鳥(包括水禽)進入飼養區的設施,並有健全的滅鼠設施和措施。
加強消毒,做好基礎防疫工作
各飼養場、屠宰廠(場)、動物防疫監督檢查站等要建立嚴格的衛生(消毒)管理製度。
監測 由縣級以上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組織實施。
監測方法
未經免疫區域:以流行病學調查、血清學監測為主(包括瓊脂擴散試驗、血凝抑製試驗等方法),結合病原分離和毒型鑒定、毒力鑒定進行監測。
免疫區域:以病原學監測為主,結合血清學監測。
監測對象:以雞、火雞、鴨、鵝等為主,也包括鵪鶉、雉雞、鷓鴣、鴕鳥、鴿、孔雀和候鳥等易感禽類。
監測環節與措施 產地監測:對未免疫和免疫的養禽場均可采用病原學監測方法進行監測。
對所有原種、曾祖代、祖代和父母代養禽場,有出口任務的養禽場,商品代養禽場每年要進行兩次監測;散養禽不定期抽檢。
采樣比例:每群采10隻禽的棉拭子,放在同一容器內,混合為一個樣品,用於雞胚接種,進行病毒分離。
對於未免疫的養禽場以血清學監測為主。
有出口任務養禽場的監測,每批次按照0.5%的比例采樣;每批次數量超過10萬隻的,按0.1%的比例采樣;其它所有養禽場每半年至少監測一次。父母代以上種禽場,每批次(群)按照0.5%的比例進行監測;商品代養禽場,每批次(群)按照0.1%的比例進行監測。散養禽不定期抽檢。每批次(群)監測數量不得少於20份。
流通環節的監測 對交易市場、禽類屠宰廠(場)、異地調入的活禽和禽產品進行不定期的病原學和血清學監測。
監測結果處理
監測結果要及時匯總,由省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定期上報全國畜牧獸醫總站。發現病原學和非免疫禽血清學陽性的,要按照《農業部動物疫情報告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立即報告和處理。
監測中發現因使用未經農業部批準生產的禽流感疫苗而造成血清學陽性禽群,一律按發生禽流感疫情處理。
免疫在發生疫情時,對疫區、受威脅區內的所有易感禽隻進行緊急免疫;在曾發生過疫情區域的水禽,必要時也可進行免疫。所用疫苗必須是經農業部批準使用的禽流感疫苗。
引種檢疫
國內異地引入種禽及精液、種蛋時,應當先到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辦理檢疫審批手續且檢疫合格。引入的種禽必須隔離飼養21天以上,並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進行檢測,合格後方可混群飼養。
從國外引入種禽及精液、種蛋時,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無高致病性禽流感區標準
無高致病性禽流感區,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達到國家無規定疫病區基本條件。
有定期、快速的動物疫情報告記錄。
在過去3年內沒有發生過高致病性禽流感;在過去6個月內,沒有接種過禽流感疫苗;停止免疫接種後,沒有引進接種過禽流感疫苗的禽類。
有效的監測體係和監測區,過去3年內實施疫病監測,未檢出H5、H7病原或H5、H7禽流感HI試驗陰性。
所有的報告、監測記錄等有關材料準確、詳實、齊全。
若發生高致病性禽流感時,在采取撲殺措施及血清學監測的情況下,最後一隻病禽撲殺後6個月;或采取撲殺措施、血清學監測及緊急免疫情況下,最後一隻免疫禽屠宰後6個月,經實施有效的疫情監測和血清學檢測確認後,方可重新申請無高致病性禽流感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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